31、郑旺之子郑晓旺正在上小学。党校集体为学生保险,是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3年5月12日下午,郑晓旺在学校操场上活动,被另外一个学生抛来的石子击中右眼睛,马上送医院抢救。医院多方医治,无奈眼球已经被打坏,最后,只能将眼球摘除。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支付了保险金和医疗费。有人说,还应该找肇事孩子的家长,要求其赔偿损失。有人说,保险公司已经赔了,不能,也没有权利再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赔偿。于是郑旺于2004年6月1日,请教律师,计划起诉。问:1、在人身保险中,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2、能否起诉?
答:1、然而,人身的死亡、伤残给予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是金钱难以计算的。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的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在这里,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对保险人与事故责任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郑旺父子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以后,仍然有权就全部损失,请求事故责任方予以赔偿。对此,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2、不能起诉。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1年。
32、金泰戈尔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额2902万元。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计划新建一条自动化生产线,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1550万元。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董事长的要求,准备了有关文件,并请公司的法律顾问建行审查。如果你是金泰戈尔公司的法律顾问,请问:1、金泰戈尔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债券准备好的送批文件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名单、公司登记证明、公司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公司近三年经营分析报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必须送批的文件有那些?2、董事长想知道,公司债券票面上要载明哪些内容,是否需要他签字。董事会秘书说,公司发行债券时,债券上主要写有:公司的住所;公司债券发行的日期和编号;还本期限和方式;公司的印记;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及日期。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你认为应载明哪些内容?3、对金泰戈尔公司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能否批准?为什么?
答:1、金泰戈尔公司必须送批的文件有: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2、除经理三说的内容以外,还有:公司的名称、公司债券的面额、公司债券的利率和利息的支付方式;
3、不能。因为发行债券的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最低必须达到3000万元,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40%。
33、鱼龙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紫金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向玉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玉册银行开出3张汇票,其中一张收款人为宏泰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为3000万元。其他2张收款 人为益和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为2500万元和4000万元。在鱼龙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紫金公司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中约定,除经签发银行同意外,该有关汇票不得贴现或转让。玉册银行也在合同上签了字。紫金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汇票后,分别将其交给宏泰有限责任公司和益和有限责任公司。宏泰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金额为3000万元汇票和玉册银行发来的“予以确认,到期付款”的确认书后,根据联营合同,向有关单位支付了商品和代清偿债务。益和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中一张金额为2500万元在龙口银行贴现,另一张金额为4000万元汇票背书以后转让给万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万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又到南海银行贴现,南海银行与万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汇票贴现契约,同时经省人民银行分行查询汇票情况。随后,南海银行收到玉册银行一受到欺骗为由,起诉,要求判决汇票无效,持票人交回汇票。问:1、什么是票据的无因性?2、宏泰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享有票据权利?3、益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享有票据权利?
答:1、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2、宏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享有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益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享有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4、康乐民与农效忠签约合伙经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合同规定:康乐民出资15万元。农效忠出资10万元。利润按6:4分成。营业期5年后,
问:1、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那种要求符合法律规定?2、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康乐民、农效忠如何承担债务责任?为什么?
答1、远洋培训中心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要求退款。2、本案中,先以合伙企业金房子工艺品商店的财产清偿,如果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康乐民、农效忠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完外债以后,2人再根据内部出资比例分担。第一,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里包含四条重要规则:1)清偿标的,必须是到期债务。2)清偿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3)合伙人的所有可执行财产,均可用于清偿。4)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第二,以合伙人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依照本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仍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须追偿人已经实际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其清偿数额超过了他应当承担的数额;2)须被追偿人未实际承担或者未足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数额;3)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追偿人超额清偿部分的数额和被追偿人未足清偿部分的数额。
35、2006年5月5日,建信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额6500万元。为扩建厂房,经批准发行债券。2008年1月5日发行债券3000万元。发行完毕,资金全部到位。这时,由于市场变化,产品积压,千万资金困难。公司决定将这笔资金全部用来弥补亏空。债券持有人得知消息后,反对公司做法,起诉到法院。问:1、发行债券是否合法?2、法律根据是什么?3、应该如何处理?
答:1、发行债券不符合法律规定。
2、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核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3、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不予以批准。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