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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分析(六)

2012-09-01 
商法案例分析
、  27、罗红竹是新概念有限公司的董事。新概念有限责任公司与明珠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新概念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明珠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木材。新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约定,预先如期将货款500万元,支付给明珠有限责任公司。事后得知明珠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况恶劣,帐面严重亏损,几乎资不抵债。当然没有履约能力。500万元已经被用于偿还债务。罗红竹身为董事,得知这一消息,估计公司的这一巨大损失,一点会影响本公司股票价格下跌。于是将手中的本公司股票全部抛出,并建议密友也抛出股票。10天之后,该购销合同之事,通过媒体公布于众。该公司股票价格下跌50%。问“1、罗红竹董事行为是否违法?是什么违法行为?2、我国法律规定,那些行为主体,可为上述违法行为?3、对罗红竹董事应该如何处理?

  答:1、罗红竹董事行为是内幕交易行为。是违法的。

  2、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包括以下人员: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包括秘书、打字员等由于履行职务可以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如记者、电台主持人、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中。(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2008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仅有资产73.7,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达额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与2009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召开第1 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提起产品抵债。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3月9日成立破产清算组。清算提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分析:1、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什么?2、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1、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是:1)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书面申请;2)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入破产还债程序;3)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并发布公告;4)通知后30日内,公告3个月内,申报债权。5)3个月加15天内,由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6)企业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认可,并发公告,中止破产程序。7)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15日内成立清算组,管理、处理有关事务,并分配。8)分配完毕,法院终结破产程序。9)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2、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有权优先受偿,理论上属于别除权。或把抵押财产单独拍卖优先尝受银行债务,如果拍卖会是整体财产价值减少,也可以整体拍卖,但是保证抵押债权优先充分受偿。

  29、神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为筹集资金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中写明所募集资

  金的用途是更新一条自动化生产线,新股顺利上市。但是,股东却发现公司将这笔资金用于建造办公大楼,遂向董事会提出异议。董事会认为,改变资金用途是董事会的正式决议,监事会也同意,上级部门也批准了,是有效的、合法的。问:1、你认为该公司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2、这一行为对公司股票的发行有什么影响?3、你作为公司的股东,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1该公司董事会决议违法。证券法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投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所以,本案中,神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发行新股。

  3、股东可以对董事会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违法的决议,向法院起诉。

  30、合同纠纷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粤东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粤东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天富有限责任公司一批货物,价款为20万元。粤东有限责任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交给天富有限责任公司。天富有限责任公司持该汇票向南海银行申请贴现。汇票到期后,南海银行持票提示付款,因为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在开户银行沂东银行存款不足,遭到退票。南海银行分别与粤东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富有限公司交涉未果,随后诉至法院要求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偿付票据金额与利息,天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粤东有限责任公司辨称:因为对方未履行合同而拒付票据。天富有限责任公司辨称:粤东有限责任公司是汇票承兑人,理应支付票款。问:1、什么是“对已汇票”?2、本案中,南海银行可以取得该汇票吗?3、沂东银行是否有替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垫款的义务。当沂东银行拒约付款时,谁应该直接承担责任?

  答:1、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款,付款人既是出票人,又是承兑人和付款人。这种汇票叫“对已汇票”,其性质与本票相同。

  2、本案中,南海银行以贴现方式取得汇票,支付了对价,而且不知粤东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富有限责任公司之购销合同履行情况,该汇票的取得是善意的。

  3、沂东银行是粤东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没有替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垫款的义务,拒绝付款有理。当沂东银行拒绝付款时,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直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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