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1)特征
①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如本人或其亲属突患疾病等。当事人所处的这种境地是客观的,不能是想象的。
②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③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2)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以合法的行为或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内容的行为。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