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登记才能设立的权利: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知识产权的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6、应收账款的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