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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律硕士辅导——刑事案件简易审的特点(1)

2012-08-22 
刑事案件简易审的特点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有: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实施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类自诉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此外,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简易程序依法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2.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可以变更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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