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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在职法硕辅导之民法考点——继承法及案例详解

2012-07-30 
民法考点——继承法及案例详解

  继承制度,是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废除了传统的宗族继承、立嗣随宗的制度,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财产继承有五项基本原则:

  即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权利义务相一致和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五个原则的基本内容及表现:

  公民遗产范围包括哪些,以及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会计室也是继承法中较重要的问题。关于继承权的行使用丧失主要掌握继承权更新换代的原因和继承权纠纷诉讼的时效。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中,主要掌握默示形式在继承权中的得失以及遗赠的取得和放弃的效果。

  关于法定继承,要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是:

  (1) 《婚姻法》实施前(1950年)遗留的多妻问题。

  (2)继子女继承权形成的条件。

  (3)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的确定。

  (4)继承人支外的人遗产适当分得权。这中间要注意法定继承人有能力赡养,被继承人由他人扶养照料的遗产处理问题。此外,还要重点掌握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遗产分配的原则也是法定继承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要掌握两者的概念和区别。两地大物博的区别主要有两条:

  (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

  (2)遗嘱继承权和受贵赠权的标的不同。

  关于遗嘱要掌握它的法律特征及其法定形式。遗嘱包括录音遗嘱成立的条件及相互间效力的大小。关于遗嘱,还要掌握什么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以及法律寻于遗嘱自由的限制。对于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指: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关于遗嘱和撤销和变更,要掌握遗嘱撤销和变更的方式和程度。此外,还要掌握遗嘱无效的四个原因。

  关于遗产的处理,要掌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在遗产分割中,要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胎儿份额的保留。在遗产的处理中,要注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和法定继承的相互效力问题。关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应掌握何为限定继承的原则,以及债务清偿的程序和方法。在债务清偿中,还要注意对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仍的生活保障问题。此外,还要掌握法律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等情形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分配。

  法定继承人以及继承顺序是: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顺序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特殊情形下的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遗产分配:

  1、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比例分出配偶的财产),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3、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5、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6、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7、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8、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9、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配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10、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纠纷的解决: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法是法硕考试中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该部分内容比较琐碎,容易出案例题,因此和大家讨论几个这方面的案例,希望我的讲解有助于大家理清思路。

  案例一:

  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解析:

  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本案题干很简单,但其中的当事人关系比较乱,尤其要注意在丙丁死后发生一次继承,而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部分又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做这样的案例题,建议考生可以在草稿上画一下几个当事人的关系。比如:

  丙丁…………甲辛(丙丁的继承人是甲辛)

  甲……………辛(甲的继承人是辛)

  乙……………戊(乙的继承人是戊)

  画出人物关系图,可以方便我们做题,还可避免遗漏要点。

  就本案可以延伸讨论:如果甲没有兄弟辛,问如何继承?

  解析:

  由前面分析可知,丙丁先死亡,其财产由甲继承,即甲继承20万元遗产。甲乙是否仍然同时死亡呢?不是。因为,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甲和乙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由于甲没有继承人,而乙有继承人戊,故推定甲先死亡。

  此时,甲的继承人是乙,甲继承丙丁的20万元作为甲自己的遗产由乙继承,则乙有财产30万元(继承甲20万,原来共有10万元)。

  乙的继承人是戊,戊继承30万。

  案例二:

  某甲有两子甲文和甲武,甲文有一子甲小文。某甲在公证遗嘱中表示所有遗产由甲文继承。甲文得知后自书遗嘱:自己所有财产留给甲小文,所有从父亲处继承的遗产归弟弟甲武所有。某甲得知后十分感动,在甲文遗嘱下加注“按甲文意思办,但要留给甲小文10万”。

  甲文不久去世,某甲也悲伤离世。

  问:如何继承?

  解析:

  本案存在代位继承问题。甲文先于某甲死亡,甲文应继承部分由甲小文继承。某甲修改甲文遗嘱的行为无效,不用考虑。

  但我们容易忽略的是当甲文死亡后,某甲的公证遗嘱就失效了。因为,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的子女不得依遗嘱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甲文的遗嘱不能处分其未得的父亲的财产,所以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因此,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某甲的遗产由甲小文和甲武继承。

  下面再看几道真题:

  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不必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是

  A、自书遗嘱

  B、口头遗嘱

  C、代书遗嘱

  D、录音遗嘱

  答案:A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D、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

  解析: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据此,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不可以采默示方式,如果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受遗赠,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因此,选项C应选。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A.林木

  B.文物

  C.著作权

  D.宅基地使用权

  解析:

  《继承法》第3条规定,选项A、B正确。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选项C不应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因私有房屋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据此,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私有房屋所有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成为遗产的范围。私有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发生转移的,其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下列各项中属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的是()。

  A.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

  B.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

  C.继承的主体不同

  D.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数额不同

  解析:

  本题需要清楚: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两者均适用。当然,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继承主体就不会相同。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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