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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分析(二)(2)

2012-08-04 
商法案例分析

7、昌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建信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至2006年12月31日止,双方经济账目结清。2007年春节前,建信公司双向昌凯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昌凯公司到银行转账时,银行以出票日期不规范而退票。昌凯公司持票要求建信公司付款。建信公司认为昌凯公司取得支票没有价,所以不享有票据权利,昌凯公司认为,该支票是因为昌凯公司经理与建信公司经理的私人感情而支信的,支票文义记载明确,应当支付。数日后,昌凯公司用该支票支付货款,转让给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利兴公司要求建信公司付款,也遭到拒绝,理由是:

  问:(1)建信电信公司可否拒绝昌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付款要求?为什么?

  答:可以。建信电信公司与昌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建信是出票人,昌凯是收款人。由于在票据原因关系中昌凯取得票据没有支付对价。建信对于昌凯可以直接行使票据抗辩权。

  (2)建信电信公司可否拒绝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付款要求?为什么?

  答:不能。建信作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存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8、瑰宝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流动资金紧张,于是经他人介绍,与其他省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瑰宝公司向万利达公司供应复印纸A4纸10000包。实际上,由瑰定公司根本无货可以提供,目的是缓解资金紧张状况。万利达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是万利达公司的开户行,付款期为3个月。瑰宝公司收到汇票后,立即向自己的开户行申请贴现。瑰宝公司的开户行在审查有关凭证时发现没有供货发票,于是与万利达公司的开户行联系,查询汇票真伪。方复电是“承兑有效”。于是顺利贴现后。万利达公司迟迟收不到货,经查方无货可供,立即通知自己的开户行后,瑰宝公司的开户行提示付款,万利达公司的开户行拒付。于是瑰宝公司的开户行以万利达公司的开户行/万利达

  公司、瑰宝公司为被告起诉,请求支付汇票金额和利息。问:(1)万利达公司的开户行能否拒付?为什么?

  答: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行不能拒付,因为瑰宝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行合法取得该汇票,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行是付款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2)如果瑰宝公司没有贴现,而是直接向万利达公司的开户行提示付款,万利达公司的工户行是否要以拒付?为什么?

  答: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作为承兑人是票据债务人,承兑是无条件的,瑰宝作为收款人可以向承兑人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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