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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会职称《经济法基础》辅导——税务行政诉讼(1)

2012-08-02 

  知识点十二、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情形

起诉时间

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


  纳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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