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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会职称《经济法基础》辅导——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2)

2012-08-02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多缴税款与少缴税款的原因及税务处理

情 形

原 因

处 理

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款的追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特殊情况: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

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应退税款与欠缴税款相互抵扣: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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