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多缴税款与少缴税款的原因及税务处理
情 形 |
原 因 |
处 理 |
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 |
税务机关发现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
纳税人发现 |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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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的追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 |
税务机关责任 |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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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 |
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
应退税款与欠缴税款相互抵扣: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