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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会职称《经济法基础》辅导——税收法律关系(2)

2012-07-31 

  (2)税务机关的义务

  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保密义务;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进行回避的义务;其他义务等。

  注意:进行回避的义务是指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重要)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包括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等

  注意: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是指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检查等。

  注意: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③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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