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荐业务协调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保荐业务当中主要三大主体)
⑴关于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⑵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
⑶发行人的义务:
2.保荐机构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作为财务顾问牵头进行保荐业务工作的分工)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