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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民法考点归纳总结:代理的种类(2)

2012-06-24 
代理的种类

  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又称独立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共同代理人应共同行使代理权,如其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其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实施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本代理与再代理

  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原代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

  再代理的主要特征:(1)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2)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3)代理的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而不是先归原代理人,再转归被代理人;(4)再代理权要以原代理权为限。

  委托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转委托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2)转委托前被代理人同意的;(3)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4)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关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会给被代理人成损失的。

  法定代理人无条件地享有复任权,指定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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