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混淆,或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不当类比;不得将保险产品中的非保证利益当作保证利益进行宣传;不得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描述或承诺;不得以不实或虚假的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对客户进行不当宣传;不得以不实或虚假身份误导客户,进行保险销售活动;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不得承诺给予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不得做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如果保险机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经营风险的情形,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行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行为均适用该规定。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