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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保监会明确禁止9类销售误导行为(1)

2012-05-17 
保监会明确禁止9类销售误导行为

  近日,保监会起草发布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身份,并明确告知其销售的是保险产品。当面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出示能够证明其具有销售资质的证件或证书;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将工号、所属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名称告知客户。

  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提示投保人完整、准确填写投保单、阅读及知晓保险条款内容,并签名及抄写风险提示语。

  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以及抄写风险提示语。

  《意见稿》还明确规定,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存在以下9类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一)片面或不完整地描述保险产品的特征及其内容,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混淆,或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不当类比;

  (三)将保险产品中的非保证利益当作保证利益进行宣传;

  (四)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描述或承诺;

  (五)以不实或虚假的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对客户进行不当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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