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于2000年7月共同协商,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国有独资公司,在所达成协议中有如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甲出资200万元,包括货币100万元以及专利技术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包括实物作价150万元以及注册商标使用权50万元;丙出资100万元,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价50万元以及管理技能作价50万元。(2)在公司成立后1年内不准抽回出资,3年后可抽回出资的1/3。
上述协议中有哪些内容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根据公司法,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而且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所以甲、乙、丙三家企业不能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贷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从材料可以看出,丙企业的管理技能属于劳务出资方式,不合法;同时,专利技术和注册商标使用权作价金额1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显然超过20%的限度,因而是不合法的。
(3)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而上述协议中规定公司成立后3年内可抽回出资的1/3,是违反公司法的。
案例2
丽人公司和达人公司是两家有限责任公司,均为国有企业,于1997年1月达成合并意向,决定将达人公司并入丽人公司。丽人公司的部分股东反对合并。该公司共有9名股东,当丽人公司董事会就合并事项通知召开股东会表决时,即有2名股东书面明确表示反对,并表示如合并,应允许其退股,但他们拒绝参加股东会表决。该2名股东代表15%的表决权。另外,在会议上,有4人赞成,代表60%的表决权,其余3人反对,代表25%的表决权。之后,丽人公司与达人公司于1997年5月10日达成合并协议,并着手办理合并事项。后来因故两公司未完成合并,于是两公司开始协议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此时,丽人公司净资产额12000万元,达人公司净资产额9000万元。经过审批及登记,以丽人公司和达人公司为发起人的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成立。公司股票均被两家发起人持有,丽人公司持有股票1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达人公司持有9000万股。
(1)丽人公司和达人公司的合并是何种合并形式?
(2)合并协议有效吗?并说明理由。
(3)丽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采取的是吸收合并。因为是将达人公司并入丽人公司。
(2)合并协议无效。因为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本案中,已知有2名股东以书面形式明确反对,占表决权总数的15%;与肢股东有3人反对,占25%;同意的只占60%,没有达到2/3的最低比例。
(3)有不合法之处。法律规定发起人至少有5人,而本案中只有两家发起人,发起人人数不够;如果采取的是国有企业改建模式,因为两家发起人均为国有企业,发起人人数合格,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而本案中丽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均被两家发起人持有,没有向社会公众发行,显然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