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故中万公司的解散合法。
(2)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规定,中万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自行解散时,其清算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
(3)不可由其单方解除。因为剩余的10台机械在中万公司解散清算时已届履行期,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的业务,此等业务应由清算组处理,自不能由晨光公司单方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而且,在清算期间,公司法人格并未消灭,只是其权利能务被限定于清算范围之内。在此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了结未完业务。
(4)应列入清偿范围。因为中万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必须了结公司现存的一切事务,终止全部对外法律关系,包括所欠晨光公司贷款这种未到期债务。
(5)晨光公司的损失应由丙、丁、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晨光公司在中万公司解散清算的过程中,按照通知的期限依法申报了债权,清算组本应列入清偿范围,这是清算组的法定义务。然而清算组违背法定义务不对晨光公司的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并进行清偿,致使晨光公司30万元贷款因中万公司解散注销而无法受偿,清算组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98条规定,清算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晨光公司的债权损失是由丙、丁、戊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甲、乙二人对清算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决定表示了异议,主观上无过错,可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