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察
面试、体检合格人员,由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对其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若招聘岗位因体检、政审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则按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考生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对象面试成绩再相同者,按以上确定体检人员原则确定体检对象。其中,递补的考生须经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方可递补为政审考察人眩
六、公示
考核、体检、政审考察合格,由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七、聘用及待遇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办理相关手续。聘用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八、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政策性强,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要严肃纪律和杜绝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经发现,取消其考聘资格并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本简章由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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