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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的形式
①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②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④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性国家机关制定;⑤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⑥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⑦国际条约或协定。
二、经济法律关系
1.有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
2.主体资格:表示资格和能力
主体的独立性: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活动
主体的范围:经济活动主体和经济管理主体
主体的取得方式:权利机关、行政机关、经济组织自身、申请并经核准、直接赋予一定身份。
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3.客体有物(为人控制,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存在的物体)、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行为)、智力成果(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三类。
4.在现实生活中,权利(内容)也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
实质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形式有效要件: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代理
代理特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自己独立地意思表示;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1.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权的滥用
常见的有:①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②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为无效代理。
3.无权代理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除下述两种情形:①在无权代理情况下,如经本人或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②表见代理(被害人有过错,对象是善意第三人)
表见代理的情形: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③代理授权不明;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⑤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
五、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保护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
2.诉讼时效中止(暂停):引起中止事由: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须是客观情况)。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终止时效的进行;如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前发生中止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失,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到最后6个月时仍然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时中止时效的进行。
诉讼时效中断(清零):引起中断事由:提起诉讼、提出要求、同意履行
六、法律责任
1.仲裁:一裁终局;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隶属关系;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诉讼: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或裁或审
共同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判决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结论性判定,在案件终结时作出,一案件一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裁定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案件可有多个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