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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召开条件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其召开的条件中一般都包括一定比例人数提议、公司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等情形。
1.股东会议定期会议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其权力机构为董事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股东会议召开的条件,下面分别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召开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召开没有规定具体的条件,其召开的时间、出席人数等都可以根据股东共同的意愿,由公司章程来确定。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注意】所谓的创立大会实际上就是一次股东会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
2.股东会议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由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因此《公司法》特别规定,该1至2名监事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中必须设立监事会,没有不设立监事会仅设立监事的情况,因此只有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才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的监事是不能直接提议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