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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难点热点公司法(3)

2010-12-14 
读书人导读: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注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7、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注意: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8、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A、通知债权人

  注意: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B、债权、债务的承担

  注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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