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凡资料中涉及的其它企业,需交纳增值税的,皆为17%的税率),所得税税率为25%。2007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2月5日甲公司以闲置的一块土地置换急需用的一批原材料。已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余额为2000万元,累计摊销2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为250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按5%交纳营业税。换入的原材料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为1880.34万元,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19.66万元。因材料价值较低,交换中对方企业按协议补付了银行存款300万元。假设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6月30日即中期末,按规定计提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上述原材料经领用后,截止6月30日止,账面成本为800万元,市场价值为750万元。由于原材料价格下降,造成市场上用该材料生产的产品的售价也相对下降。假设利用该材料所生产的产品售价总额由1050万元下降到950万元,但生产成本仍为970万元,将上述材料加工成产品尚需投入170万元,估计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为15万元。
(3)8月15日,因甲公司欠某企业的原材料款1000万元不能如期归还,遂与对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①用银行存款归还欠款50万元;
②用上述原材料的一半归还欠款,相应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为350万元(假定上述原材料未发生增减变动);
③用所持M公司股票80万股归还欠款,股票的账面价值(成本)为240万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反映在账中,债务重组日的收盘价为500万元。假设在债务重组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在办完有关产权转移手续后,已解除债权债务关系。
(4)12月31日,按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用上述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预计售价为700万元,相关的销售费用和税金为20万元,预计生产成本600万元;原材料的账面成本为400万元,市场购买价格为3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