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案例分析练习题(二)
【案情】
1997 年 11 月 18 日,中共交城县委和交城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国有 ( 集体 ) 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该实施意见,包括火山煤矿在内的交城县 28 家亏损企业率先进入拍卖改制程序。读书人整理
1997 年 12 月 24 日,交城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出台了交企改字( 97 ) 11 号、12 号、13 号文件,对企业改制中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资产的出售和职工的安置等问题作出规定,并于当天做出《关于火山煤矿改制方案的批复》,批准了火山煤矿关于本企业的改制方案。该方案规定,火山煤矿原来的一分矿(又名四坑)、二分矿(又名新坑)和联营分矿(又名狼沟坑)改制组建成为三个股份制企业,即:华鑫煤炭实业有限公司(华鑫集团前身)、立达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众兴煤矿实业有限公司。以上三家股份制企业均采取“企业职工入股,本矿职工、社会自然人、法人参加购股,职工可将欠发工资、福利、资金折股,社会债权人可将煤矿欠债折股”的办法进行。这三个股份制企业承接原火山煤矿资产时均采用“零资产承接法”。对火山煤矿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等情况,交城县企业改制领导组专门组织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了清产核资和审计,结果报县政府后,交县审计事务所封存。原火山煤矿职工安置问题按交企改字( 97 ) 13 号文件,由改制承接单位接收安置。 案例
1998 年 7 月 21 日,经交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交城县火山煤矿的四坑改制组建的山西省交城县华鑫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依法成立。 2004 年 8 月 19 日,以华鑫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为主体,组建成立了山西华鑫煤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改制,华鑫集团由一家濒临倒闭的企业发展成为山西省焦化行业的重点企业。同时,火山煤矿的营业执照于 2004 年 8 月被县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公司公章同时登报声明作废。
2005 年 1 月 6 日上午 9 时,“交城县火山煤矿完善改制职工代表大会”在交城县政府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煤管局局长胡某某主持,出席会议的有主管煤炭的交城县副县长白某某、县劳动局局长李某某、县经贸局局长王某某、县工会常务副主席申某某、县经贸局总经济师谭某某。大会整个过程中,73名与会职工代表被要求以两米为间隔距离指定就坐,不得发表任何评论和意见;在被变相强迫的情况下一部分职工代表最终在《实施方案》上签字,《实施方案》以38票同意、26票弃权、2票反对的结果获得通过。http://www.reader8.com/
2005 年 7 月 24 日和 9 月24 日交城县完善火山煤矿改制领导组办公室根据 2005 年 1 月 6 日“交城县火山煤矿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交城县完善火山煤矿改制领导小组 2005 年 7 月 24 日《实施细则》以及 2005 年 9 月 17 日交城县完善火山矿改制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先后下达了两份通知,强令华鑫集团务于当年 9 月 30 日前将集团煤矿资产交回县政府。
2005 年 9 月 25 日,华鑫集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交城县人民政府。省高院依法立案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交城县政府,交城县政府以该案“应由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高院直接立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被省高院依法裁定驳回。交城县政府对该裁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2006 年 4 月 10 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原告诉称:第一,被告所称两份《通知》不是交城县政府下达的,不是县政府的行政行为的答辩词与其之前意见前后矛盾,两份《通知》的送达人——该县煤炭安监局局长齐某某和县国资委总工谭某某二人均系完善火山煤矿领导组成员。第二,交城县政府非法使用原交城火山煤矿已作废的公章,召开所谓“交城县火山煤矿职工代表大会”,出台《交城县火山煤矿完善企业改制妥善安置职工实施方案》和《关于完善交城县火山煤矿改制实施内部转让的实施细则》,企图从根本上否定交城县政府 1997 年对火山煤矿的企业改制,其行为显属滥用职权、非法行政。第三,法庭调查时播放的所谓“交城县火山煤矿职工代表大会”现场录像充分表明,该“职工代表大会”完全是交城县政府现任某些领导一手操纵并非法召开的。
被告辩称:第一,两份《通知》不是交城县政府下达的,不是县政府的行政行为。第二,本案不应属于行政诉讼,两份《通知》不构成对原告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权的侵犯;第三,被告是根据以下两点,即①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4)14 号文件关于进行资源整合的政策,②该企业改制后遗留的改制没有交割手续、原企业职工身份置换问题、采矿证没有变更等问题,对火山煤矿国有企业改制进行完善的,该行为合法。
【评论】
根据记者提供的材料看,被告县政府要求原告移交资产的“拉郞配”的两个《通知》侵犯了原告改制企业合法的经营自主权及财产权。
在世界上五十多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的今天,如何规范政府行为,特别是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如何科学厘定政府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责,不仅是一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而且是行政法意义上的一个重大课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但政府的干预不仅应当借助于市场机制,而且必须符合市场规律。2004年国务院以 10 号文件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政府的职能界定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就决定了政府承担制定规则和维持市场竞争秩序裁判者的身份,即政府应主要当好裁判员,而不能直接进场“踢球”,也不能一见到“球”,“脚就痒痒”。本案中“职工代表大会”一事就颇具典型。2005 年 1 月 6 日县政府的六大官员取而代之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导演并主演了一场“火山煤矿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交城县火山煤矿完善企业改制妥善安置职工实施方案》和《关于完善火山煤矿改制实施内部转让的实施细则》的闹剧。http://www.reader8.com/
国家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在 2004 年春天的人大会上早已神圣入宪!如何尊重与保护改制企业的合法的经营自主权及财产权是基层政府的领导应当深入思考并身体力行的一个重要课题。
华鑫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于 1998 年 1 月依法成立,在此基础上, 2004 年 8 月,又组建了华鑫煤焦实业集团,已累计上缴税金超过亿元,这是改制给企业带来的活力。置于公司领导层办公室带有庄严国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其合法经营权的最高凭证。《行政许可法》第 8 条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也可称政府诚信原则告诉我们,执政为民首先要取信于民,如果政府在决策上随意性大,出尔反尔,反复无常,结果将会降低政府行为的公信力,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实践中,对某些行业的整顿上,应慎之又慎。
由本案我联想到三年前云南玉溪一个药业有限公司请我们去“把脉”的一个行政案件,该案也是由于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问题引发的。比本案被告走的更远的是,玉溪市某区政府的一个工作小组带着公安和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强行“接管”了该药业有限公司,将公司法定代表人驱赶出玉溪,“夺”回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这些基层政府的举动是我们在提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非常值得深思的。
但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不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不仅仅是“中心学习组”学习会上的“官样文章”!
建设法治政府,路漫漫兮而修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