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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税收征收管理法重点导读二(2)

2010-11-15 
读书人为您总结《经济法基础》税收征收管理法重点导读,希望对您的考试有所帮助

(七)税款优先执行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节 税 务 检 查

  一、税务检查机构: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的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7.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相对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

  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纳税申报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法律责任

  四、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八、拖欠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

  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

  十、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

  十一、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履行税收法规规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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