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会计、税收、预算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判断并指出该研究所上述(1)、(2)、(3)情形中的不合法之处,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2.从会计职业道德角度,分析、判断该研究所对财会部主任
张某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提示】
1.情形(1)不合法之处:
①聘任赵某为总会计师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应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②所有会计工作由副所长王某全权负责,所有财务收支和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最终由王副所长审批、签署不符合规定。
理由:
1)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2)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③将受到打击报复的财会部原会计孙某安置到后勤部门当物资保管员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情形(2)不合法之处:
研究所将工程结余资金80万元转到A建筑公司账上,将36万元医药费单据转到A建筑公司报销,剩余资金留待以后发生职工医药费时报销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