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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辅导:商法复习攻略
民法在国家市场经济建设中的这种基础保障性地位,决定了它应当而且也必须在司法考试中占有重要地位。
民事法学在2002年考了80分,2003年考了65分,2004年和2005年都突破了100分,其中2004年更是高达118分,2005年也有101分,2006年有所下降为78分,2007年又上升到97分,占据了整个考试600分总量的六分之一,在各部门法分值中高居榜首,08年则稍微有所下降为72分。09、10年又恢复到90多分。总体来看,在未来的11年司法考试中,民法分数仍将保持在这一水平上下。
在大的命题方向上,虽然民法的各单行法在司法考试中都有生动表现,但总体上仍基本维持的是以往司法考试的态势——即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为龙头(75分),以担保法、知识产权法为龙身(15分),以婚姻法、继承法为龙尾(8分)。龙头、龙身、龙尾各司其职交相辉映。由此,也决定了我们在复习民法时应以龙头(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为重心、兼及龙身(担保法、知识产权法)、附带龙尾(婚姻法、继承法)的总体复习格局。
(一)命题规律http://www.reader8.com/
1、坦诚地说,《民法通则》可谓是司法考试(包括律考)中的元老了。从1986年颁布1987年施行至今,它已参加了十几届司法考试(包括律师资格考试)。在这十几年中,虽然有一系列的民事单行法相继颁行并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造成很大冲击,但《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基本上岿然不动。从我们截取的近几年的司考试题样本看,《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则在司法考试中年均占到了28分的比重。我们认为,在司法考试的总分值调整为600分后,30分以上的分值应是《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在司法考试中的底线。民法是市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法治调控手段方面的最基本保障,而《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在民法中又居于理论基础的地位。这种理论基础的地位对于民法的建设、对于市场经济的建设都非常重要,由此也决定了《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的内容理应在司法考试——培养未来国家法律建设者的考试中得到必要的彰显。
2、在具体的命题方式上,《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呈现出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为主,以案例题为辅,以论述题为新考查点的稳定的命题态势。之所以《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在案例题中日渐衰微,是因为一系列民事单行法(特别是合同法、担保法)的相继颁行,使得《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中的两大重要制度——债权制度与物权制度的内容受到很大削弱,以至于《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中很难再有更复杂的制度承受起案例分析题的8-15分之重。退而求其次,《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的另一些重要制度,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个人合伙与代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等,也只有在5分左右的不定项选择题中一展身手啦!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的内容在2004年首次进入了论述题的考查范围,2005年耳一次在论述题中一层身手,这进一步凸显了《民法通则》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提高了广大考生对《民法通则》进行复习的要求。司法考试历来以基础性的重要部门法为主体内容,在以考查广大考生的综合能力见长的重要题型论述题中,当然不能少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的民法的身影。在这一点上,司法考试论述题的表现,不仅会如我们2004年、2005年考前所预言的那样,而且在未来的考试中,仍将会始终如一。
3、在具体的命题内容方面,理论题所占比例较大是《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在司法考试中的一个亮点。如2005年试卷三第7题(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和第52题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就属于此类题目。据统计,理论题在《民法通则》及《民法通 则意见》的试题中所占的比例每年约为六分之一,有4-5题,2005年更是达到了8题之多。《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的理论题多集中在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法人的一般理沦、所有权的取得、他物权、债权的一般理论等方面。理论题所占比 例较大使《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在司法考试中独具特色,这一特色虽然加大了考生对《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的复习难度,使得原本就比较艰难的复习更加晦涩,但广大考生却因之而受益无穷。因为通过这种晦涩的复习会强化考生对民法基础理论的领会和理解,而对民法基础理论的融会贯通对学习其他的民事单行法和民事特别法又是不可或缺的,它可以极大提高考生学习其他的民事单行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