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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辅导:商法复习攻略(2)

2010-10-31 
读书人为广大考生推出:深度解读司法考试商法学习之道供考生参考学习,希望广大考生能顺利通过考试。

  例如2002年司法考试卷三中的一道商法题目: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甲有一子4岁,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死亡。该份 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

  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

  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

  很多考生花了半天精力在思考保险金如何在甲妻、甲子、甲母之间进行分配,而事实上选项ABC都是干扰项,人身保险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只能支付给受益人,除非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而题目中并未给出这种条件,所以保险金应全部支付给受益人甲妻,正确答案是D.假设题目变为甲妻先于甲死亡,现甲身亡,则该份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子与甲母共同继承。这里既有保险法的知识点,又有继承法的知识点。

  商法中每门学科的内容都显得比较庞杂,头绪多,知识点多,这就要求我们自己在学习中善于去发现学科的体系规律,找出其脉络,突出掌握最基本、最主要的知识点,考试中的大部分分值应当是集中在这些最基本、最主要的知识点上。比如公司法,其基本脉络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设立条件、设立方式、资本构成、资本转让、组织机构、合并分立到解散清算、债务承担等这样一系列的制度,又比如票据法,其基本脉络是票据权利、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丧失、票据抗辩、票据补救以及各种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的特征比较。等等。

  还有一个问题同学也经常问到:“要不要做练习题或模拟题?做题有没有用处?”我的理解是:可以适当做一些题,这是复习的一种有效的方法,能够帮助理解,巩固记忆,检测学习效果,所以做题是没有坏处的,但关键是要选择好资料,现在市场上各种关于司法考试的模拟题、练习题多如牛毛,难免鱼目混珠,有的粗制滥造,误人子弟,所以建议大家在选择资料时一定要慎重,最好是选择正规的、大的出版社,特别是法律类图书有声望的出版社的书,如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等。

  (三)要联系法规条文进行学习,不能完全是抽象的理解。

  目前,商法中的主要分支我国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学习与研究很重要,是商法学习与研究的最基本的素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仅看教材,不联系法律法规,对立法没有感性的认识,就难以对法律有全面而深刻的理解,尤其是对于商法这样应用性极强的法律部门更是如此。法律往往是一个法律学科的高度浓缩与抽象,集中了这个法律部门的名词术语,囊括了这个法律部门的制度内容,体现了这个法律部门的宗旨理念,是反映这一法律部门文明成果的最高形式,所以研习法律特别是部门法的人如果说不看法条那是不可想象的。要对照教材与法律,反复揣摩,仔细领会,方可得立法之旨趣与法理之精髓。事实上,一部法律的逻辑体例与编章安排往往就是这一法律的学科体系与理论脉络,加之大陆法系的概念法学与注释法学之特征,教材往往根据立法的体系而撰写,所以在有了一定的基础之后,看教材与看法律已是殊途同归之事,若达此境界,则得其真经矣。以《合伙企业法》为例: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八章法律责任外,其他各章依次为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这些章名实际上已经含括了整个合伙企业法的制度内容,这与一般关于合伙企业法的教材的体系也是基本上一致的,看法律等于就在看教材。

  当然,看法律绝对不是说要去背法条,无论是对于法律学习还是司法考试,一字不拉地背下法律条文是绝无必要的。看法条、读法条的目的不在于背诵或记忆,而在于更好地理解和领会法律的原意和精神,以利融会贯通。司法考试的试题中确实也有少量的题目直接取自于法律条文,但第一,这种情况已经在近几年的律师考试和司法考试中变得越来越少,其二,即使有一般也是由于这样的法律条文本身就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过是学理的立法表述而已。可以说,现在的司法考试是越来越重视考察考生对法律原理的理解与掌握的,但这种原理往往又包含在法律条文当中。

  例如下面这道公司法的试题(1995年律师资格考试试题):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是:( )

  A.后者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并采取股票的形式,前者则不然

  B.后者必须以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前者则不然

  C.前者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后者则不然

  D.前者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即2人以上50人以下,后者则不然

  四个选项涉及四个知识点:公司的资本结构、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责任承担、公司的股东人数。C项的表述本身就是错误的,首先被排除;B、D项本身的表述并无错误,但题目问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区别”,只有A项符合题意。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教材上都会说得很清楚,但你若领会和掌握了《公司法》第3条第2、3款的条文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回答这一问题就很简单了。所以说,看教材与看法条同样重要。http://www.reader8.com/

  有一个问题考生经常问到:“法条上有很多的数字,要不要记?”我的理解是:原则上不要记,或者说极大部分的数字是不要记的,特别是法律责任中有很多如罚款多少以上多少以下等的数字,是决无必要记的,又如公司法中有不少涉及公司的公积金、公益金的提留比例,保险法中有不少涉及保证金、保险公积金、保险准备金、自留保险费、承保责任等的比例,也是没有必要记的,考这样的题目实在是毫无意义的。但是,有些数字非常重要,它本身已经构成某种制度的一个部分了,不止是一个单纯的数字,这样的数字还是能记住一些好,比如,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在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少于25%,等,像这样的数字就是制度化的数字,最好能记住。另外,有些数字尽管不能说是制度化的数字,但的确也很重要,比如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消灭期间自企业解散后5年(《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的除斥期间,人寿保险为5年,其他保险为2年(《保险法》第26条),等,能记住是再好不过的。当然,你觉得自己记性不是很好,那就干脆别理它,反正这样的题目是很少的。

  最后送给大家一句话:学习要加,骄傲要减,机会要乘,懒惰要除,前面的路就会越来越宽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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