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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考核公司法律+证券法律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为非金融类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于2008年7月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蔡云先生自2007年来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其申报的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为520万股。2009年4月,甲公司股票价格暴涨,蔡云抓住时机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出售了100万股,获利颇丰。 (2)李某于甲公司成立之初担任总会计师以来,办事稳重干练,深得公司员工好评。2009年8月,本公司监事张某因病离职,所缺监事一职由李某兼任。 (3)2009年11月,甲公司经批准,将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增资本前,甲公司股本总额为4000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为80000万元。甲公司决定将5000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4)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表表明:资产总额为250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00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无应付债券);甲公司净资产为150000万元,其中股本为90000万元,盈余公积为35000万元;2007年度至2009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8000万元、13000万元和16000万元。 (5)甲公司拟发行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20000万元,所募集资金中1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9000万元用于扩建生产线、1000万元用于建造公司的职工体育保健中心。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蔡云出售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李某兼任甲公司监事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说明理由。 (4)甲公司发行债券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蔡云出售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甲公司股票于2008年7月上市,蔡云作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李某兼任甲公司监事不符合规定。理由:按照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李某作为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甲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符合规定。理由:按照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甲公司转增资本前,注册资本为40000万元,转增资本后,法定盈余公积所留存的金额应不少于10000万元(40000×25%)。本次增资后,所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为30000万元(80000-50000),高于最低限额。 (4)甲公司发行债券某些方面符合规定,某些方面不符合规定,说明如下: ①公司的净资产符合规定。理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2009年末,甲公司净资产为150000万元,大大高于规定的限额。 ②公司发行债券的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甲公司净资产为150000万元,累计发行的债券不能超过60000万元(150000×40%);甲公司此前未发行债券,本次拟发行20000万元,符合相关规定。 ③可分配利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根据规定,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甲公司2007-2009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2333万元((8000+13000+16000)÷3),甲公司每年应付利息为1000万元(20000×5%),高于要求达到的可分配利润水平。 ④所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甲公司拟将募集的资金部分用于建造公司的职工体育保健中心,属于非生产性支出,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