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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税收相关法律考点串讲考点16-20.相关推荐: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考点串讲汇总
【考点16】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P60-62)
【考点17】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原则
内容
合法原则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
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
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公正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作出准确的定性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载量权
公开原则
行政复议过程公开: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依据公开: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及时原则
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
复议案件的审理要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
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便民原则
对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相对人,可允许其以口头方式提出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该行政处罚或者该具体行政行为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考点18】行政复议的主体
行政行为主体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7)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8)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
(9)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10)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考点19】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申请复议的期限分一般复议期限和特殊复议期限两种:
(1)一般复议期限适用于一般复议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使其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的,其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此外,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被耽误的,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一般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如表)
具体行政行为告知方式
起算
1
当场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
法律文书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签收之日
3
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没有邮件签收单的,
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
4
公告方式
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5
作出未告知,事后补充
告知
自行政相对人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
6
对行政不作为,提出行
政复议的期限
有履行期限规定,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没有履行期限规定,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
7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行政
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
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相对人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相对人当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中关于60日规定的限制。
(2)特殊复议期限适用于特定复议案件。
特殊复议期限只有在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才有效。
【考点20】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
1.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②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注意:此处的规定不含规章。
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般管辖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各级国家税务局
上一级国家税务局
各级地方税务局
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省级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或省级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
起诉,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为终局
特殊管辖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1
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省税务局
2
国税局税务所、稽查局
主管税务局
3
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
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4
受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
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5
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作出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
6
税务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为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7
被撤销税务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此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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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读书人-注册税务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