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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和著作权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著作权法,是指一个国家用于确认作者对其创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调整作者与传播者、社会公众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该法子1991年6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发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此外,国务院还陆续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规。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正案。根据该法,国务院于2002年8月2日公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实施。
《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为本法的立法宗旨。
二、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和种类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以及自然、社会、工程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1.《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2.《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一)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或组织。著作权人包括:
1.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因继承、企业变更或终止、委托合同等取得著作权的公民或者组织。
(二)著作权的种类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述第5~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前述第5~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来源:读书人-资产评估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