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
1.可撤销行为
【链接】(P101页)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2.破产无效行为——不分时间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知识点七、其他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情形
出资人返还出资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
担保物取回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