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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人肉搜索”引发争议 法律专家细分责任

2010-09-19 
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进行整理、挖掘,甚至深挖掘,这种行为比单独公布一个主体的个人信息更可怕,他造成的损害后果是非常明显的,然而这些信息都是公开的,又不能通过隐私权的规定来规范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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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奥运会女子10米气手枪冠军郭文珺,在赛后透露了自己金牌背后的另一个梦想———寻找消失了10年的父亲。万名网友随后在网上展开“人肉搜索”帮助郭文珺找父亲。日前,一个自称郭父的人在网上留言,称自己无脸见女儿。

  今年年初,“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曾引起轰动。该案中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于2007年12月29日从24层的家中纵身跳下。在自杀之前她写下“死亡博客”,称丈夫王菲有婚外恋并提及丈夫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王菲立即被“人肉搜索”并很快被曝光。网友的谴责和“攻击”让王菲被迫辞职,生活受到干扰,他最终以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姜岩的姐姐和3个网站告上法庭,此案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

  圆桌话题

  “人肉搜索”——这个听起来有点让人毛骨悚然的行为到底有没有触犯法律底线?网站和网友分别承担什么责任?被搜索的人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隐私?

  名词解释

  “人肉搜索”就是人在搜索

  人肉搜索:搜索工具的一种,类似我们现在用的百度和谷歌。区别就在于百度和谷歌是程序在控制,用户输入一些关键字,程序在很多服务器以及海量存储中搜索比对这些关键字。而“人肉搜索”不是靠程序比对关键字,是靠成百上千的人来提供信息。“人肉搜索引擎”是活生生的人在执行搜索。

  人肉搜索涉及4类主体:网站、搜索令发帖者、搜索跟帖者以及信息数据处理者。

  焦点一

  将一个人的姓名、电话等信息曝光在网上,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

  披露他人信息属侵权

  叶林:一个人的姓名、电话等属于个人隐私,在“人肉搜索”中,网友和网站如果未经许可将一个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给予公开披露,是侵犯该人隐私权的。

  叶林认为,一个人的隐私范围很广,凡是不想公开的事实和秘密都属于隐私,比如你是不是近视眼、是否结婚、有几个孩子、工资多少、家庭地址、工作单位等等,当然更包括是否有婚外情等不被道德认可的事情。因此,当这些信息被他人擅自公开时,隐私权就受到侵犯。

  转发已公开信息不担责

  梁枫:“人肉搜索”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有些信息是网友整理的其他网站或媒介已公开的信息,不是首次披露,我认为这时披露者就没有责任,因为该信息已经被公开。

  一个人从小长到大,许多个人隐私或者说个人信息已经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变成公开的了,比如与他人交换名片、在自己的著作上附个人小传、接受采访等等,这些信息的公开都是当事人自愿的。

  此外,身份证上的信息也很容易在消费、旅游、办卡等过程中泄露。所以,当“人肉搜索”的网友将这些已经公开的“秘密”再次转发到网上时,我认为他(她)也不构成侵权。

  但是,当网友为了某种目的而亲自调查一个人且获得一手信息,首次披露在网上时,显然已经侵犯了他人隐私。

  造成损害后果才侵权

  李德成:我认为单纯公布一个人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并不一定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只有在因为这种公布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害后果(比如名誉降低、人身受到伤害)时,公布信息的人才构成侵权。

  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例如在王菲被“人肉搜索”后,网友对他的攻击和谩骂显然已经给他造成了不利后果,所以该案才能被立案从而进入司法程序。

  相关链接

  “人肉搜索”大事件

  ◎“铜须”事件 《魔兽世界》一玩家发帖自曝其妻与一玩家“铜须”发生一夜情。短短3天,百度搜索人数突破百万,“铜须”真实身份被曝光,网上有人发起“万人追杀令”。

  ◎ “虐猫”事件 2006年2月,黑龙江鹤岗市萝北县医院护士王珏,用高跟鞋踩踏残忍杀猫的图片被各网站广泛转载。网民启动“人肉搜索”,王珏的个人信息被披露,当地政府和警方介入调查。

  ◎“辱师”事件 一段学生上课时侮辱老师的视频被传播到网上。在网友的声讨声中,发生该事件的海淀艺术学校被披露,学校网站被“黑”。70多岁的受辱老师最终被辞。

  焦点二

  在“人肉搜索”行为中,网站承担什么责任?

  负有监控和删除义务

  叶林:网站有两个义务:一个是监控,将某些带有不良评判的话屏蔽掉,第二就是及时删除侮辱和谩骂词语。很多网站设置一些词打不出来,就是被屏蔽的原因。

  此外,网站在接到某些认为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的投诉电话后,应该马上删除相关内容,如果做到了这几点,一般情况下不会承担责任。

  网友言论自由也要保障

  李德成:虽然网站对辱骂和侮辱的言辞等违法信息有及时删除的义务,但有些针对个人的不良评价,比如认为某人有婚外恋等等非侮辱或谩骂的言辞,网站也没必要都删除,否则就限制了公众的言论自由。

  这时网友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任,如果构成诽谤或侵犯他人名誉,自己要承担法律责任。

  焦点三

  在“人肉搜索”中,搜索令发出者和成千上万的跟帖网友承担什么责任?

  发帖人目的要合法

  李德成:搜索令发出者要保证发帖的目的不违法。比如某人为了嫖娼和为了获得一个知识而发起的“人肉搜索”是不一样的,前者违法,后者就合法。

  再比如有人发帖号召大家到王菲家门前捣乱,这时候发帖目的就属于违法,如果网友跟帖就属于恶意,等于是“共犯”了。

  跟帖不能有侮辱谩骂言辞

  梁枫:网友发表侮辱、谩骂别人的言辞要承担责任。

  跟帖网友可以发表对他人的评论,甚至是负面评论,只要没有捏造事实和到侮辱、诽谤的地步,法律不会干涉这些事情。

  但不要将未公开的他人信息予以披露,否则就涉及侵犯隐私。

  焦点四

  在“人肉搜索”中,网络编辑或信息数据处理者承担什么责任?

  编辑整理信息不侵权

  叶林:信息数据处理者只是负责编辑整理信息,这些信息都是网友转发或披露的,对这些资料的整理并不会对一个人造成更大的隐私的泄露,因此认为其侵犯隐私权的法律依据不足。

  需立法制止该行为

  李德成: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进行整理、挖掘,甚至深挖掘,这种行为比单独公布一个主体的个人信息更可怕,他造成的损害后果是非常明显的,然而这些信息都是公开的,又不能通过隐私权的规定来规范这种行为。“人肉搜索”就把这个问题彰显出来了,把损害后果扩大到了一定的高度。我们发现,这个世界大量对个人信息的搜集、整理、共享、处分等一系列行为,可能不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但实际给当事人带来了损害后果,所以需要其他法律来规范,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

  在欧洲一些国家,有专门针对个人信息的立法,规定未经许可,整理、编辑他人已经公开的信息是违法的。

  专家提示

  被搜索人如何维权

  李德成:维权不仅仅是打官司,在发现被侵权后首先要想办法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可以采取以下三个步骤完成:

  1.马上跟网站交涉,让网站在最短时间内删除、屏蔽相关信息。

  2.进一步确定侵权的事实,即拷贝、公证或录下相关信息,把证据确定下来。

  3.根据相关的信息确定侵权行为的主体到底是谁,分清不同的人所实施的不同行为。不要盲目把所有的主体都作为侵权对象,这样“打击”一片往往会使自己陷入被动。这一点最好请专业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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