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举报既有实名举报又有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相比虽有直接接触举报人获取线索的优点,但不代表实名举报的线索就比匿名举报的线索有价值。而查办腐败案件,最关键的是判断线索有无侦查价值,若仅以是否实名举报来决定线索处理的先后,显然过于武断,将会导致打击不力。要重视对一切举报材料真伪甄别,一些匿名举报,如果包含高附加值的案件信息,也应予以足够重视。对于实名举报,更要充分考量举报人相对于被举报人而言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实名举报将给举报人带来无法预料的风险,国家必须为实名举报人的权益提供有效保障,建议尽快通过完善立法,实现对实名举报人的弱势补强,更好地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19.“亲爱的战友/请你拉住我的手/不要松开/我是那样的孤单无助……”2008年9月1日,一篇《刑警队长逃亡日记》的帖子迅速火遍网络。尽管帖中的内容还有待媒体调查的进一步证实,但帖中的诗句所透露出的辛酸与无奈,却迅速获得网民的普遍认同。
举报人的尴尬处境,近几年来于公共媒体上的个案披露可谓层出不穷。未必知悉此帖真相的网民大抵也是“习惯成自然”了。
刑警队长的逃亡日记还待确认,肖某的亡命天涯却是已证事实。2008年9月3日的《中国青年报》援引肖的话说,“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决不会再做这样的蠢事,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啊!”肖某口中的“蠢事”正是为一起刑事案件作证。在履行了一个公民的义务之后,报复也随之而来。肖一家不得不东躲西藏,四处流亡。
举报人/证人纷纷亡命天涯,是中国现行司法环境下一道怪异的风景线。举报人/证人保护也仿佛成了各种司法潜规则缠绕之下的一个难解的结。近十余年来,加强举报人/证人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的各种呼声不绝于耳,甚至各类受理举报单位也身列呼吁的阵营,但原则性强调终究代替不了具体的制度建设。在媒体年复一年的关注之下,在有关部门年复一年的发文、表态之下,在看似已成为社会共识的良好舆论环境之下,举报人/证人保护仍然是一个结。
有人说我们在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上并非空白。刑事法律中就规定了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受到惩处。且不谈这些条款的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适用范围又窄,单从“惩处对举报人/证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上看,这仅仅是对举报人/证人遭受侵害之后的救济,或者说是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怎能称之为“保护”?举报人/证人所期待的保护,正是要免受这种侵害,而不是在打击报复已经发生之后,国家再来将这些打击报复者绳之以法。很多伤害对举报人/证人而言,是无法补偿,也是无法救济的。
正是基于立法的种种现状,在近年来的“两会”上,有关制定《举报人保护法》和《证人保护法》的提案或议案多次被提出,也得到了不少的关切。遗憾的是,这些议案的最终结局均如“泥牛入海”,毫无回音。公共舆论所掀起的一轮又一轮的呼吁,基本也是鸡同鸭讲。公民建议与立法启动之间仿佛是在各自不同的时空,没有沟通,没有互动,最需要公众参与的地方,却没有制度的保障。和举报人/证人的尴尬地位一样,享有国家权力的公民仍然难以得到立法参与权。这在一个正奉行“开门立法”的时代和国度,显得格外不融洽。
举报人/证人保护不仅仅是中国的问题,也是全球问题。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专门就举报人/证人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将其转移,并在适当情况下允许不披露或者限制披露有关其身份和下落的资料;规定允许以确保证人和鉴定人安全的方式作证的取证规则,例如允许借助于诸如视听技术之类的通信技术或者其他适当手段提供证言,等等。《公约》也针对那些曾参与了腐败行为的举报人/证人建立了污点证人制度,在法律上为举报人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提供了依据。
我国已于2005年10月27日批准了该《公约》,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准则,只要不是在签署时声明保留的条款,均有执行的义务。而国内的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显然与《公约》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以目前情势看,我们应抓住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好契机,借鉴西方国家在举报人保护上的立法经验,按照我国已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从国情出发,大力推进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具体化、科学化、全程化和常态化。 二、问题
1、“是非在心口难开”反映出社会转型期一种精神的缺失,请你就此及其因由进行评述,字数不超过400字。
2、请依据给定资料,以“证人保护亟待制度跟进”为题,写一篇不少于1200字的文章。要求有“数字对比”、“瞬间回眸”、“畅想未来”,观点明确,论述虚实结合,有说服力,理路清晰。
三、参考答案
1、
浅析“是非在心口难开”
车祸现场无人作证、围观群众无人援手等诸多现象表明一个问题:证人举证困难。用句俗语解释就是:是非在心口难开。
“是非在心口难开”,反映的是一种精神的缺失,反映的是一种社会风气的沉沦。面对歹徒行凶,不敢出面制止,是为不勇;面对举证行为,不敢出庭作证,是为不义。不勇者,缺少的是见义勇为的气魄,缺少的是路见不平一声吼的勇气;不义者,迷失的是大是大非面前伸张正义的良心,迷失的是群体共处中的道德义务。
“是非在心口难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首先,是价值观念的沦丧。社会转型期,各种负面作用的影响,使部分人放弃甚至是泯灭了道德良知。其次,是消极思想的侵蚀。中国古代思想中的消极文化,影响了部分人的道德观念,和为贵、息事宁人等思想的存在使证人不愿举证。最后,是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当前,证人保护制度、保密制度等都不够完善。保护不力,保障不到位使得部分人虽有是非在心,但也难开其口。
2、
证人保护亟待制度跟进
车祸现场无人作证、围观群众无人援手、经济纠纷不肯作证,诸多现象表明:证人举证困难。认真分析证人举证困难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怕被打击报复是证人不敢作证的一个重要原因。有效地解决证人保护问题,科学合理地构建证人保护制度,成为我们打好“证人举证困难”攻坚战,重塑社会新风尚,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的证人保护工作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各种制度、体系尚不完善。资料显示,2004年8月,深圳市安宝区人民检察院开始启动证人保护制度,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属首创。此次证人保护制度将保护分为3个阶段,即侦查中保护、起诉中保护和起诉后保护,同时对特例个体实施24小时贴身保护。但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2006年3月,当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报道了李文娟举报国税违规违纪的事件后,李全家受到了全天24小时的监视。
24小时的贴身保护,24小时的全天监视,鲜明的数字对比让我们切实感受到:证人保护亟需制度跟进,证人保护制度亟需完善。
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行政、司法部门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综合协调、真抓实干,需要法律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认真思索、细心求证、创新思路、转变观念,需要广大公民积极配合、积极参与。只有这样,才能推进证人保护制度的全方位发展。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要将预防性保护和防打击性保护相结合。证人举证困难的原因之一是证人害怕打击报复。因此,有效的实施预防性保护和防打击报复措施将解决证人的后顾之忧。这需要我们司法部门加大对证人阶段保护的研究力度,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证人保护模式,重点加大事前对当事人人身、财产、名誉等的保护,认真做好证人信息保密工作,发现侵害时,司法机关要立即介入,及时保障证人安全。
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要将立法保障与制度保障相结合。立法机构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完善《刑法》中相关证人权利保障,明确界定证人的权利及行政、司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出台相关专门证人保护法律。行政、司法部门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借鉴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的优点,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证人保护制度,以制度地形式将证人保护工作推向前进。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要将保护制度与打击犯罪体系相结合。行政、司法部门要在充分保护证人权利的基础上,及时侦破各种案件,加大对犯罪分子、打击报复者的处罚力度,对打击报复者依法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要将保护制度与表彰工作相结合。证人保护是一种行政的被动行为,即行政方被动的去保护证人安全,从而达到鼓励证人举证的作用。我们要在证人保护的基础上,主动地表彰一些见义勇为的集体和个人,以正面激励的形式鼓励更多的人站出来弘扬社会正义,营造一种“奉法者强”的社会环境。
坚持打击与防护并举,保护与表彰并重,系统性的证人保护制度将会使我们的证人保护工作更加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以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引导广大群众,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我们的证人保护工作一定会趋于完善,我们的行政、司法工作一定会开创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