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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十八章再保险实务

2010-09-08 
读书人职业资格频道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网站 http://www.reader8.com/exam/zige/ 第一节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分人公司、分保接受人或再保险人。分保接受人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分保出去

读书人职业资格频道 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网站 http://www.reader8.com/exam/zige/

第一节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分人公司、分保接受人或再保险人。分保接受人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分保出去叫做转分保,分出方为转分保分出入,接受方为转分保接受人。
在再保险合同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但是通过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而自留额和分保额都是按危险单位来确定的。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牛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危险单位的划分不是一成不变的。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
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种类不同。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叫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叫非比例再保险。
二、再保险的特征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再保险具有下列重要特征:
(一)再保险的固定性
(二)再保险的独立性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它们之间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再保险又不同于原保险,具有相对独立性。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包括:第一,合同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第二,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及其利益、责任和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原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第三,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质,人寿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进行分摊。
(三)再保险的合伙性
在再保险经济活动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具有共同利害关系,即利益共享,损失共担。
三、再保险的作用
(一)分散风险、控制损失
(二)扩大保险人承保能力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负责任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第二节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一、比例再保险
按照责任限额计算基础划分,再保险可以分为以保险金额为责任限额计算基础的比例再保险(比例分保)和以赔款金额为责任限额计算基础的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分保)两大类。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与接受公司分保额的一种再保险。比例分保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一)成数分保
成数分保是一种最简单的分保方式,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
成数分保是最典型的比例再保险方式,因此,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保险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节省费用;起不到均衡风险责任的作用;缺乏灵活性。
成数分保的特点,决定了成数分保的适用范围有限。一般来看,成数分保比较适用新创办的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保险险种、互惠交换业务、各类转分保业务、集团分保业务和特殊性质的业务等。
(二)溢额分保
在溢额分保中,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分人公司。分人公司按承担的溢额责任占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分摊分保赔款和分保费用等。
自留额是分出公司按业务质量的好坏和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在订立溢额再保险合同时确定的,通常以固定数额表示。
溢额再保险的分入公司不是无限度地接受分出公司的溢额责任,通常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即若干“线”数为限。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都是比例再保险,两者的区别在于:溢额再保险的比例不是固定的,成数再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溢额再保险便于分出公司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确定自留额,适合于各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特别是火险和船舶险。溢额再保险对分出公司更为有利。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分保。它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超额赔款分保)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分保)。
(一)超额赔款分保
1.险位超赔分保。它是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限额即自赔额,超过自赔额以上酌一定赔款(接受公司分保责任额或险位限额),
在险位超赔分保中,通常有每次事故总赔款的限制,即每次事故再保险人最多赔付的危险单位数。
2.事故超赔分保。它是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积累责任为基础计算赔款,
(二)超额赔付率分保
超额赔付率分保是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积累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责任限额,即当实际赔付率超过约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一定限额。
其中,赔款净额=已发生赔款—追回的赔款—摊回的再保险赔款净保费收入=毛保费+加保费—退保费—佣金—再保费支出—保费税—盈余佣金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主要适用于单位损失金额不大,但损失频率较高,或者损失较集中,累积责任沉重的业务,如农作物雹灾险等。
(三)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厘定
再保险费率由纯保险费率与附加费用率两个部分构成。
3.超额赔款再保险保费的形式和选用。
(1)固定保费。
(2)调整保费。
调整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对根据保险人直接业务数量规定的费率进行调整;二是根据赔款成本并考虑安全系数和费用率,计算出再保险费率,然后在最高费率和最低费率的限定内加以调整。
来源:读书人-保险从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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