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职业资格 > 保险资格 > 保险公估 >

08年保险公估人考试复习重点:第一章保险公估人概述

2010-09-08 
读书人职业资格频道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网站 http://www.reader8.com/exam/zige/ 第一节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及特征 一、保险公估人的概念 保险公估机构在国外也称为保险公估行、保险公证行、保险理算人或保险理算局等。 保险公估

读书人职业资格频道 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网站 http://www.reader8.com/exam/zige/

第一节  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及特征
一、保险公估人的概念
保险公估机构在国外也称为保险公估行、保险公证行、保险理算人或保险理算局等。
保险公估人的公估结论对保险当事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保险公估人的特征
 (一)保险公估人地位的独立性
 (二)保险公估人立场的中立性
(三)保险公估人业务的广泛性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对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进行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进行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的残值处理;
(四)保险公估人专业的技术性
 (五)保险公估人结论的客观性
(六)保险公估人结果的经济性
三、保险公估人的产生
(一)国外保险公估人的产生
保险公估业是伴随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应运而生的建筑物火灾保险的出现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财产估价公司起初是由从事建筑、测量、估价、买卖、商业及专业的职业人士发展而来,主要从事简单的定量工作。
1961年该协会成为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
(二)、我国保险公估人的产生
 中国最早的民族保险公估人可以追溯到1927年上海商人创办的上海益中公证行。
2001年底中国保监会一次性批复19家公估公司筹建。
四、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职能是指某种客观事物或现象内在的固有的一种功能,是由事物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
保险公估人的职能,是指保险公估人的内在的固有的功能,它是由保险公估人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
(一)评估职能
保险公估人的评估职能包括勘验职能、鉴定职能、估损职能和理算职能等。评估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关键职能。
(二)公证职能
保险公估人之所以具有公证职能,原因在于:第一,保险公估人有丰富的保险公估知识和技能,在保险公估结论准确与否的问题上具有权威性。第二,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既不偏向保险人,也不偏向被保险人,而是站在中间的立场上对保险案件进行评审,因而能够作出符合双方利益的公正的评估结论。
(三)中介职能
保险公估人的中介职能表现在:第一,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又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第二,保险公估人以保险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从事保险公估经营活动,为保险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
(四)调整职能
保险商品经济活动导致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保险公估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调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
五、保险公估人的作用
(一)保险公估人的宏观作用
1.有利于建立健全保险市场体系。
2.有利于化解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保险理赔而产生的矛盾。
3.有利于形成合理水平的保险费率。
4.有利于促使保险理赔技术的提升。
5.有利于实现保险的集约化经营。
6.有利于促进再保险的发展。
7.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如果把保险公估业务分成承保公估和理赔公估分别考察,其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
1.承保公估的作用。
(1)承保公估的存在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
(2)承保公估有助于解决保险承保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3)承保公估促使保险市场分工专业化,费用节约化。
(4)承保公估有利于逐步形成合理的保险费率。
(5)承保公估有助于保险财产最大化使用。
2.理赔公估的作用。
(1)理赔公估有助于克服保险理赔领域技术性要求较强对理陪工作的制约。
理赔公估正好能够满足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中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的需要。
(2)理赔公估有利于化解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
(3)理赔公估有利于推进保险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4)理赔公估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六、保险公估人的现状
到2003年末,我国保险公估人猛增到120家,比2002年增长5倍多。截至2004年12月底,我国保险公估人已经发展到180多家。
从目前情况来看,影响我国保险公估人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方面。内部因素包括保险公估公司大多规模过小、与保险公司对话的实力较弱、专业人才缺乏、业务水平低下、业务来源渠道不畅和管理水平低下等;外部环境包括我国保险公估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社会公众对保险公估业缺乏了解和国外成熟保险公估人的竞争等。
七、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
按照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选择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设立。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可以委托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进行民事活动。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法》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法调整。
保险公估合同是“委托合同”,而不是“承揽合同”。来源:读书人-保险从业考试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