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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 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计税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屋租金
12%(个人为4%)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例:某企业的经营用房原值为5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许减除30%后余值计税,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应纳税额=5000×(1-30%)×1.2%=42(万元)
例:某企业的经营用房原值为5000万元,当年出租全年租金收入200万元,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应纳税额=200×12%=24(万元)
一、计税依据——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帐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例:某国有企业坐落在某市郊区,其生产经营用房,会计账簿记载房产原值4900万元(不包括中央空调),中央空调100万元。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纳房产税。
解答:
全年应纳税额=5 000×(1-30%)×1.2%=42(万元)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分段计算)
(4)更换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来源:读书人-注册税务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