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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5月17日,李新江在八里桥邮政所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帐号为4150,户名为李新江。同年5月18日,该存折被他人以户名为“李新江”帐号为7034的存折调换。同日,李新江将3万元现金存入掉换后的帐号为7034的存折。后李新江发现存折被掉换的事实,立即申请八里桥邮政所对该帐户的3万元存款停止支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07年5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通公立字[2007]03169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李新江财物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29日,该局对7034号帐户的存款30010元予以冻结。经该局刑事侦查支队侦查,7034号帐户内的3万元存款系李新江所存,因未抓捕到犯罪嫌疑人,无法将该帐户存款取出发还施事主。李新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八里桥邮政所及邮政局同共同撤销该笔存款交易并返还存款3万元。八里桥邮政所及邮政局认为李新江要求撤销该笔交易,返还存款,不具有法律依据。原告李新江不是帐号7034存款合同的当事人即该帐号的存折所有人,故其无权要求八里桥邮政所更改存款合同,返还该笔存款故不同意李新江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7年5月18日,李新江在八里桥邮政所向7034号帐户存款3万元,由此李新江与八里桥邮政所之间建立存款合同关系。由于李新江本人亲自开立的帐号为4150,公安机关亦证明其因被骗才将3万元存款误存入7034帐号,由此可认定李新江向7034号帐户存款3万元的行为系基于重大误解而产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李新江于2007年8月向本院申请撤销其与八里桥邮政所就7034号帐户的存款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八里桥邮政所系邮政局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其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邮政局承担。现李新江要求八里桥邮政所及邮政局返还存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一、撤销原告李新江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邮政局八里桥邮政所于2007年5月18日就李新江向601010333200087034号帐户存款3万元所订立存款合同;二、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邮政局八里桥邮政所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邮政局共同返还原告李新江存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