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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2004年7月中旬,东北某省会市人民政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保护本市的白酒行业,作出了一项规定,即凡外地生产的白酒进入该市销售,必须获得销售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的由作为主管机关的商委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甲公司是该市下辖A区的一家副食品超市,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河南许昌市生产的富平春酒,于是A区商委对甲公司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处罚。
问题:
1. 某省会市人民政府对该项许可的设定的性质如何认定?
2. 该市下辖A区的一家副食品超市的甲公司对罚款不服向谁申请复议?
3. 对2万元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可否对作为其依据的该项规定提出审查申请?以什么理由、什么方式提出审查申请?
二、案情:户口为咸阳市东城区的王某于2004年2月始在西安市西城区经营服装批发。2005年8月8日西安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分局的刘某、赵某前往王某服装店征收税款,因税款数额发生争议,王某以重复计算、多征税款为由拒不缴纳,刘、赵二人将其强行带至西安市西城区税务分局,并称“交钱放人”。8月10日王某妻子张某缴纳税款后将王某“赎出”,王某即向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地方税务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王某遂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
1.王某对被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不服和对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不作为不服分别以谁为被告?
2.王某就被限制人身自由一节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
3.王某就“多征税款”寻求救济的途径有哪些?
4.王某向法院起诉后,如果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裁定的,则王某可以怎样作?
5.若西城区地方税务分局向王某赔偿损失后可否向税务干部刘某、赵某追偿?
三、案情:2001年7月18日下午某市A区个体工商户张某等5人雇车运载着自某市B区购得日本产新闻纸38箱,途经D区,被在该区设卡检查的C区公安分局扣押。同日下午16时许,张某及司机刘某被带至D区某大酒店保卫部至晚上22时释放,计被羁押约6个小时,C区公安分局未出具任何羁押法定手续。7月25日,C区公安分局以张某等5人无任何手续贩运走私新闻纸为由,根据《海关法》对张某等5 人罚款7万元,但未制作处罚决定书而仅开具了罚款收据,同时解除了对新闻纸的扣押。
问题:
1. C区公安分局共实施了几个各自为何种性质的行政行为?
2.个体工商户张某及刘某户籍所在地的某市A区法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3. C区公安分局适用《海关法》的罚款是否正确?“未制作处罚决定书”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4.其他四人对罚款行为不服,人民法院可否与张某对人身自由限制不服案件合并审理?
5.张某等五人对罚款行为不服,人民法院可否分开审理?
6.对公安机关的几个行为不服是否均须经过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四、案情:章某系省文物文化局局长,2001年3月被省会市检察院以涉嫌走私文物罪批准逮捕,该案由省检察院指定甲市检察院管辖,甲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一审以走私文物罪判决章某有期徒刑3年,章某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至此,章某共被羁押314天。现章某提出国家赔偿共六项权利260多万元。
请回答:
1.本案谁是赔偿义务机关?若存在两个机关共同履行赔偿义务比例如何确定?
2.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是否为赔偿义务机关?
3.本案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4.章某提出的260万元赔偿数额中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会得到支持?为什么?
5.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11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请就《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如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等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五、案情: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
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
2.王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如何计算?
4.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5.若本案公安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
7.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