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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2)

2010-08-14 
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运输工具上的犯罪,由犯罪后该船舶最初停靠的中国口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犯罪,若我国与相关国家没有管辖协定,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范围

  1、因人身权利收到犯罪侵害遭受物质损失的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坏和遭受物质损失的

  3、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4、物质损失只能是直接损失

  七、立案

  (一)立案条件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立案的监督

  1、对被害人的救济

  2、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八、侦查程序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二)讯问证人和被害人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三)勘验、检查

  (四)搜查

  (五)搜查物证、书证

  (六)鉴定

  (七)通缉

  (八)辨认九、审查起诉

  (一)起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刑事责任

  (二)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属于酌定不起诉范围

  3、存疑不起诉

  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经过退回补充侦查

  (2)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十、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

  (一)审判组织

  1、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合议庭应由3人组成

  2、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合议庭可以由3、5 或者7人组成

  (二)审理程序

  1、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3)对被告人发问

  (4)审核证据

  (5)发现新事实后的处理

  2、法庭辩论

  3、被告人最后陈述

  4、评议与宣判

  (三)审判中的特殊情形

  延期审理的法定事由

  十一、简易程序与自诉案件

  (一)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2、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法定事由和审理期限的重新计算

  (二)自诉案件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1、自诉案件

  (1)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2)可以自行和解

  (3)可以撤回自诉

  (4)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5)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

  2、简易程序

  (1)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

  (2)通知的方式简便

  (3)审判组织特殊

  (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5)法庭审理程序简便

  (6)审理期限较短

  十二、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与抗诉的异同

  (二)全面审查原则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

  1、上诉不加刑适用于只有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

  2、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3、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四)对上诉、抗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1、维持原判一律适用裁定

  2、改判一律适用判决

  3、发回重审一律适用裁定

  十三、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核准权

  死刑核准权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结果

  1、核准死刑

  2、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改判

  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数罪和数个被告人案件的符合程序

  针对数罪并罚案件以及一人有两罪以上的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其中悲愤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一)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十四、执行

  (一)执行的主体

  1、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免除刑罚的执行

  2、监狱: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执行

  3、公安机关: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的缓刑,拘役和拘役的缓刑,剩余刑期不满1年的有期徒刑的执行

  (二)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1、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2、由人民法院将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出发的判决书连同执行通知书递交看守所,看守所在接到上述文书后应当立即释放被关押的被告人。

  (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变更

  1、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2、对死缓犯执行死刑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

  1、适用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五)减刑的执行

  (六)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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