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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是刑法的重要考点。司法考试中,刑法所占分值为80分左右,比重仅次于民法。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部分单选题占20分、多选题占30分、不定项选择题占8分、主观题占22分,共80分。刑法也是司法考试中体现“重者恒重”这一特点的学科。本文对刑法高频考点走私罪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1.走私罪的共犯: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2.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
A.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B.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走私假币罪中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走私变造的货币不成立本罪。
货币的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变造货币是对真正的货币本身进行各式各样的加工,改变其面值、含量的行为。
伪造货币是模仿真实的货币,即存在与所造的假币相对应的真的货币,也可能是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的假币。
5.走私罪与偷税罪的法条竞合:
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直接定为相应的走私罪,而不另定偷税罪。
6.我国刑法对于在实施某种犯罪时又采用了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有两种规定,一是将抗拒检查作为适用重一档法定刑的法定情节,仅有三个罪名: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是除了前述三项罪,其余的都是按数罪并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