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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解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010-08-03 
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没有交付使用的正在制造、维修或者储存中的交通工具,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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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刑法的重要考点。司法考试中,刑法所占分值为80分左右,比重仅次于民法。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部分单选题占20分、多选题占30分、不定项选择题占8分、主观题占22分,共80分。刑法也是司法考试中体现“重者恒重”这一特点的学科。本文对刑法高频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1.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一般要从犯罪行为实施的场所、犯罪方法、作案时的气候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2.行为人在一个放火故意下实施一个放火行为,造成多种结果,只能认定为一个放火

  罪。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骗取了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3.投放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了破坏的行为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4.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没有交付使用的正在制造、维修或者储存中的交通工具,则不能构成本罪。破坏没有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造成财产损失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5.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后果的,则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间接造成了交通设施损毁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6.不仅窃取、破坏交通工具会产生想象竞合犯的情形,窃取、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施、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都会产生想象竞合犯的情形,处理原则也一样。

  一般情况下,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等的法定刑要高于盗窃罪,因此,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定罪处罚。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盗窃罪产生想象竞合时,存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可能性。

  7.正在使用的油田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处罚}

  8.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9.我国刑法中仅有的两个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情形:

  A.劫持航空器(民用&军用)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B.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0.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实施盗窃、抢夺行为,所窃取或者夺取的财物实际上夹杂有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的,如果非法占有的财产数额较大的,一般只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论处,而不能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处理。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窃取或者夺取的财产中发现有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而予以非法持有或者私藏的,则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之外,另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行为时对象即为特定的枪支、弹药,而予以非法持有或者私藏的,则只成立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主客观相统一)

  11.“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非法持有和私藏的主要区别是主体不同。

  12.枪支犯罪中,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不包括非法持有枪支者。

  1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逃逸行为;二是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即自逃逸而耽误被害人被救助的时间,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求助而死亡。

  14.在偷开汽车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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