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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解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010-08-03 
投敌叛变后又向敌人提供情报或者参加间谍组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属于投敌叛变罪本身的内容,只成立一罪而不构成数罪,也不能认定为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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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中,刑法所占分值为80分左右,比重仅次于民法。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部分单选题占20分、多选题占30分、不定项选择题占8分、主观题占22分,共80分。刑法也是司法考试中体现“重者恒重”这一特点的学科。

  因此,对高频考点的掌握对于刑法复习非常重要。本文对刑法高频考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将资助行为直接单独定性为犯罪,而不按共同犯罪处理。对刑法第120 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中的资助也应作同样的理解。(注意:本罪可构成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

  2.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资助的时间没有限制,可以是在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上述特定犯罪之前、之中和之后。如果是在事前、事中,则与这些人是共同犯罪的关系,但由于刑法将这种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不按共同犯罪处理。如果是在事后资助,则不符合共同犯罪。

  如果超出资助范围,如组织、策划、教唆则构成共同犯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构成资敌罪。

  3.投敌叛变后又向敌人提供情报或者参加间谍组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属于投敌叛变罪本身的内容,只成立一罪而不构成数罪,也不能认定为牵连犯。

  4.叛逃后又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以叛逃罪与间谍罪实行数罪并罚。

  5.行为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对象必须是非间谍性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否则,构成间谍罪。(注意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

  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刑法第111 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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