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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是资产评估的理论性、方法性、基本概念的章节,在历年考试中,本章的比重较大。
第一节 资产评估的含义
一、资产评估的概念
资产评估是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资产评估是一项动态化、市场化的社会经济活动,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资产评估作为社会性和公正性活动,在产权转让、企业重组、资产流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新兴的不可缺少的行业。
一般地说,资产评估是指通过对资产某一时点价
值的估算,从而确定其价值的经济活动。具体地说,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过程。
通过对概念的解释,可以看出,资产评估主要由六大要素组成,即资产评估的主体、客体、特定目的、程序、价值类型和方法。
1、评估的主体是指资产评估的执行者的操作者;
2、评估的客体是指资产评估的对象,即被评估的资产;
3、评估的特定目的是指资产评估为哪一项经济业务服务;
4、评估的程序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它是规范科学进行资产评估的必要条件;
5、评估的价值类型是对评估价值的质的规定,对不同的资产会有不同的价值类型;
6、科学的方法。同时,整个资产评估工作是按一定程序系统进行的。
资产评估的要素是一个有机组成的整体,它们之间相互依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而且,它们也是保证资产评估价值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重要条件。
二、资产评估的特点
充分理解和把握资产评估的特点,有利于进一步弄清资产评估的实质,对于搞好资产评估工作、提高资产评估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资产评估具有以下特点:
(一)现实性
现实性是指以评估基准期为时间参照,按这一时点的资产实际状况对资产进行的评定估算。
资产评估基准期是指确定的资产评估价值的基准时间。由于各种资产都是处在不断运动和变化中的,资产的数量、结构、状态和价值也就不可能长期保持不变。因此,资产评估只能是评估某一时点的资产,它不能完全反映各个时期的资产状况。为了科学实施资产评估,使评估结果具有可解释性,便于客户和公众对其合理利用,必须确定评估基准期。评估基准期一般以“日”为基准时点,选择与资产业务或评估作业时间较接近的时期。
资产评估的现实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资产评估直接以现实存在作为评估的依据。
2、以现实状况为基础反映未来。
3、现实性强调客观存在。
现实性主要把握两点:时点和表现形势。
(二)市场性
资产评估是来源于市场、服务于市场的活动,其市场性特点表现在市场活动中的资产交易活动发生条件下,资产评估通过模拟市场条件对资产做出评定估算和报告,并且这一估算和报告结果必须接受市场检验。
(三)预测性
资产评估的预测性是指用资产的未来时空的潜能说明现实。现实的评估价值必须反映资产的未来潜能,未来没有潜能和效益的资产,现实评估价值是不存在的。因此,通常用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来反映整体资产的现实价值,用预期使用年限和功能来评估某类资产的价值,等等,这是预测性特点的现实表现。
(四)公正性
公正性是指资产评估行为对于评估当事人具有独立性,它服务于资产业务的需要,而不是服务于相互矛盾的资产业务当事人的任何一方的需要。这说明资产评估的行为必须服务于当事人进行的经济行为,必须满足资产评估业务的需要,而不是满足某一个当事方的需要。 公正性的表现有两点:
一是资产评估是按公允、法定的准则和规程进行的,具有公允的行为规范和业务规范,这是公正性的技术基础;
二是评估人员通常是与资产业务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这是公正性的组织基础。
(五)咨询性
咨询性是指资产评估结论是为资产业务提供的专业化估价意见,这个意见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评估者只对结论本身合乎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事实上,资产评估为资产交易提供的估价往往由当事人作为要价和出价的参考,最终的成交价格取决于讨价还价的本领。咨询性除具有上述有限法律责任这一含义以外,还有另一含义,即资产评估是职业化专家活动,其表现是一定数量结构的专家组成专业评估机构,形成专业化的社会分工,评估活动专业化、市场化了。这种专门化、市场化的评估业拥有大量的资产市场信息,能够更好地为资产业务的优化和实现服务。
三、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的区别
资产评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资产评估包括所有涉及资产价值的行为。但是,理论的界定和实践的运用中,我们所称的资产评估是狭义的,反映的是在产权变动、资产流动等资产特定行为下的估价过程。因此,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具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会计学中的资产计价严格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同时是以企业会计主体不变和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的。而资产评估则是用于发生产权变动、会计主体变动或者作为会计主体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断、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资产计价无法反映企业资产价值时的估价行为。明确这一区别,一方面说明资产评估并不是、也不能够否定会计计价的历史成本原则,因为其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另一方面说明,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条件下,随意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价值替代资产历史成本计价的做法是缺乏理论依据的。如果随意进行评估,不仅会破坏会计计价的严肃性,违背历史成本原则,还会对企业的成本和收益计算产生不利影响。当然,资产计价有时也需要根据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评估。
(二)目的不同
简单来说,会计学中的资产计价是就资产论资产,使货币量能够客观地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量。资产评估则是就资产论权益,资产评估价值反映资产的效用,并以此作为取得收入和确定它在新的组织、实体中的权益的依据。同时,会计学中资产计价的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资产评估价值则是为资产的交易和投资提供公平的价值尺度。
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交易者提供价值的参考依据;会计的目的是为经营、管理者或债权人提供经济信息的依据。
(三)执行操作者不同
资产计价是由本企业的财会人员来完成的,只要涉及与资产有关的经济业务均需要计价。资产评估则是由独立于企业以外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的。二者的操作者不同。
当然,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也是有联系的,会计计价有时需要以资产评估价值为依据。但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毕竟是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工作中都必须明确区分。
例如,在投资活动过程中,甲企业投资给乙企业一项资产,资产评估对该项资产进行评定,收到该项资产时,它的价值是由评估价值入账。这说明评估价值有时也可作为会计计价的基础和依据。当然评估的时候也需要以会计资料为基础进行,二者相辅相成。
第二节 资产评估的对象
一、资产的含义
资产评估的对象,是指被评估的资产,即资产评估的客体。什么是资产,却不是轻易可以回答的问题。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有的是单项资产,有的则是若干项资产的组合体;有的是某一资产的所有权,有的则是资产的使用权,等等。我国的资产评估对象的确定,最初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研究的,当然也不排斥各项独立形态的资产,如房地产等。就企业主体而言,会计学中的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的《专业评估实务统一准则》(USPAP)中,并没有直接给出资产评估中资产的定义,但却明确地指出了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与会计学中的资产存在差异性。
对于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资产是一种权利
面对众多不同类型和形态的资产,要科学估算其价值,首先应判断其价值的内容。正如《国际评估准则》中指出:从技术上说,被评估的对象是资产,它应该是所有者的权利而不是资产本身超出资产的范畴。权利表现形势方面,它主要表现为能够带来的权益或能体现出的效用。评估者要评估的不是这些资源的本身,而应是这些资源某一方面的权利。
(二)资产是一种获利能力
判断和评估一项财产是否是资产、其价值如何,首要问题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获利能力。如果不具备获利能力,也就不具备资产的特征,也就无所谓价值的存在。资产的价值是由资产所具有的获利能力决定的,它未来的获利能力越高,它的价值越大,它未来的获利能力越低,它的评估价值就越小。不是评估人员评估出来的。评估人员只是采用适当的方法将其价值反映出来。
(三)资产必须为某一主体所拥有和支配
资产作为具有获利能力的权利,必须有其拥有和支配的主体,权属问题也是资产的本质内容,例如有关定理、公式等是社会共有的财富,无从判断其价值(再例如一些新闻)。而且,权属模糊不清,就无法界定资产范围,也就无从估算其价值。
二、资产的分类
为了科学地进行资产评估,应对资产评估对象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合理分类。
(一)按资产存在形态分类
按资产存在的形态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是指那些具有实体形态的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流动资产等。会计学中的固定资产,一般是以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为标准的主要劳动手段。在资产评估中,固定资产具体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评估时应分别进行,因为它们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特性。
无形资产是指那些没有物质实体而以某种特殊权利和技术知识等经济资源存在并发挥作用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简单理解就是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是有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能够发生作用的资产是无形资产。
(二)按资产是否具有综合获利能力分类
按资产是否具有综合获利能力可以分为单项资产和整体资产。
单项资产是指单台、单件的资产。整体资产是指由一组单项资产组成的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综合体。
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大多具有可确指的存在形态,可以单件、单台地进行评估。例如,我们可以确切地评估厂房、机器设备的单项价值,但是,如果不是变卖单项资产,而是把企业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时。一般不能够简单地按单项资产的评估价值总和来交易,因而,就存在着有射于单项资产评估的整体资产评估。典型的整体资产一般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某一车间,或者是一组无形资产的综合体。企业整体资产不是企业各单项可确指资产的汇集,其价值也不等于各单项可确指资产价值的总额,因为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所考虑的是它作为一个整体资产的生产能力或获利能力,所以,其评估价值除了包括各单项可确指的资产价值以外,还包括不可确指的资产,即商誉的价值。
(三)按资产能否独立存在分类
按资产能否独立存在可以分为可确指的资产和不可确指的资产。
可确指的资产是指能独立存在的资产,前面所列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除商誉以外都是可确指的资产。不可确指的资产是指不能独立于有形资产而单独存在的资产,如商誉。商誉是由于企业地理位置优越、信誉卓越、生产经营出色、劳动效率高、历史悠久、经验丰富、技术先进等原因,能获得的投资收益率高于一般正常投资收益率所形成的超额收益,它不能脱离企业的有形资产单独存在,所以称为不可确指的资产。
目前不可确指的资产只有商誉。
(四)按资产的流动性分类
按资产的流动性可以分为短期资产和长期资产。资产的流动性决定其变现性,流动性越活,变现性就活,偿债能力就活。流动性弱,变现性差,偿债能力弱。短期资产(如流动性)的变现性较活,而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现性较弱。
资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是评估的基本要素,它是直接评估的客体。
第三节 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
一、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
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是指被评估资产即将发生的经济行为。同样的资产,因为评估的特定目的不同,其评估值也不相同。
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对资产评估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即资产发生怎样的经济行为时应该评估和可以评估;
二是不同的经济行为决定了评估价值类型的差异,引致资产评估结果的差异。
我国资产评估实践表明,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主要有:资产转让;企业兼并;企业出售;企业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抵押担保;企业租赁;债务重组等等。
1、资产转让:资产转让是指资产拥有单位有偿转让其拥有的资产,通常是指转让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2、企业兼并: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
3、企业出售: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资产产权出售行为。
4、企业联营: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投入组成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实体的行为。
5、股份经营:股份经营是指资产占有单位实施股份制经营方式的行为,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发行不上市股票和上市股票。
6、中外合资、合作:中外合资、合作是指我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举办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的行为。
7、企业清算:包括破产清算、终止清算和结业清算。
8、抵押:抵押是指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9、担保:担保是指资产占有单位,以本企业的资产为其他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10、企业租赁:企业租赁是指资产占有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11、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