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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被告人:张某,男,23岁,无职业。
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5月5日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当日起,张某继续作案。被告人张某于1991年5月被抓获归案。经查明,被告人张某在保外就医期间,采用捅门撬锁等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共盗窃28起,总价值41000余元。此外,1989年4月至1990年间,被告人张某除原判决决定的盗窃5起,价值2900余元外,在判决宣告前还盗窃作案15起,价值8800余元。
2、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制度。
3、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有4个原则:(1)吸收原则;(2)并科原则;(3)限制加重原则;(4)综合原则;
我国数罪合并处罚的原则是:(1)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2)对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数罪中宣告几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数罪中宣告几个无期徒刑或最重为无期徒刑的,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4、数罪并罚的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具有以下三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执行;(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的并罚,按照刑法第70条执行,即:“先并后减”;(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执行,即:“先减后并”。
5、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人张某保外就医期间继续犯罪,属于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对此,应先对漏罪与原判罪行进行先并后减。例如漏罪盗窃8800余元,应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与原判的5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9年。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1000余元,应判处有期徒刑10年。对原先9年与犯新罪的10年实行先减后并,9年减去已执行刑期1年,还有8年。对这8年与10年进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18年,决定执行刑期为16年。因此,本案被告人张某还须执行刑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