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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姑娘王某听说某粮食加工厂招用送货工人,任务是跟车给用户送大米、面粉等,每袋30公斤左右,遂前去应聘。老板见王某是女的,便告诉王某这是重体力活,王某干不了。但耐不住王某死缠烂磨,老板答应让她试一试。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1000元,一个月后根据情况签订书面合同。但一个月后,老板却以“重体力劳动用女工不合法”为由不同意签订合同,并说以前的口头约定也无效,只同意给王某500元生活费。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粮食加工厂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试用期工资1000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为重体力工作。本案中,王某所从事的送货工作为重体力劳动。同时,《劳动法》第5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王某和粮食加工厂老板口头约定形成的劳动关系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粮食加工厂不和王某签订书面合同是正确的。但劳动关系不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报酬的约定就不算数。招用女职工从事重体力劳动是用人单位的错,不能让劳动者蒙受损失,关于工钱是双方商定的,是基本合理的。据此,仲裁委裁决:王某和粮食加工厂不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粮食加工厂支付王某工资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