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多项选择题
51. BCDA不符合任何减刑条件。
52. AB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侵犯的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经济利益。
(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目的是非法牟利。
(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以下行为之一,并获得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
①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②为他人经营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国有企业、企业的董事、经理构成本罪须是违反竞业禁止所获得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否则,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AB两项应选。CD两项不选的原因在于:CD两项表述中的私企老板丁、国有企业技术主管人员戊均不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要求。
53. ABD根据我国《刑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
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54. AD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构成窝藏罪。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故选AD。
55. BC《刑法修正案(四)》将《刑法》第145条由“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改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即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另外,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一般规定双罚制。法律另有规定的时候除外。对于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适用双罚制的原则。因此D不正确。
56. AC根据《刑法》第186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故选AC。
57. ABCD本题考查的是盗窃行为伴随公私财物毁损的牵连和想象竞合情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
58. ABC《刑法》第316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构成脱逃罪。
59. ABC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犯罪条件、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犯罪预备
既可存在于单独的犯罪行为中,也可以存在于共同犯罪行为中,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如同案犯)实行犯罪而预备,所以A选项正确;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而自动地停止实行行为的着手,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故C选项正确。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行为人属于中止犯而非预备犯
,因为中止犯、预备犯以及未遂犯、既遂犯等相互之间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非并存的。所以,对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同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样,只能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而不能同时还适用有关预备犯、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因此,行为人仅为中止犯而不属于预备犯的范畴时,不能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故D选项错误。
60. ACD本题主要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要求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之间
存在着共同的犯罪故意,有着共同的犯罪行为。A选项中甲、乙之间的共谋就表明二人之间有了共同的故意与行为,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预谋行为就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实行行为而且还包括预备行为;而B选项中甲、乙的犯罪行为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却各不相同,一个为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另一个是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二者构成不同的犯罪,前者构成《刑法》第347条的走私毒品罪,而后者构成《刑法》第152条的走
私淫秽物品罪,它们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C与D选项所列行为都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前者甲、乙之间是一种临时起意的共犯,后者甲、乙之间主观故意的内容略有不同(一者为直接故意,一者为间接故意),但这并不妨碍共犯的成立。
61. ABD根据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62. ABC本题考查的是第二审的法庭辩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5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三)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63. BCD本题考查的是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自诉案
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64. ABD本题考查的是某些侦查活动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故本题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故本题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但必须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故本题C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故本题D项正确。
65. ABC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66. ABCD本题考查的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8条:“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二)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67. ACD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的补充侦查制度。可参见《刑事诉讼法》第68条、140条第2款、第165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等情况的案件,是由检察机关决定实施的。
68. ABD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05条
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6条的规定。
69. ABCD《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本题ABCD项正确。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并不是只有被害人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0. AB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不起诉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
可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即为应当不起诉,参见《刑事讼讼法》第15条。
71. AB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告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关于D项是应该选的,因为小颖犯罪后的表现例如是否自首等可能导致在定罪量刑上的差异。
72. ABC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复议范围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的审查”。参见《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
73. AB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在题中所列之情形下,可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有: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题中,A为原法人;BC对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股权、债权的法人;而D为自然人。
74. AB《行诉解释》第63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75. AD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2、23、24条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有三类:(一)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76. BCDA错,根据《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二)项规定,司法拘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对,暂扣护照属于行政处罚中行为罪的一种,行为罚是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的制裁,暂扣护照,是对被处罚人已具有的权能施以一定期间的限制,在被限制期间内,被处罚人不得从事依护照能够从事的活动。
CD对,警告和通报属于行政处罚中申诫的内容,主要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精神上的惩戒,一般影响的是相对人的人身权,但有时也会对相对人的财产权造成侵犯。例如:通报甲公司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一般会影响到这个公司的销售情况。虽然一般警告是要式行政行为,口头警告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但如果受害人认为行政机关只给予加害人以口头警告过轻,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77. BCDA项属于案件的主管,而非行政诉讼的管辖。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到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的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
78. ABC《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
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79. ABD《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80. ABD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时,一经送达,即发生执行力,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的复议决定时,复议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 不定项选择题
81. ABCD参见《刑法》第108条和第109条的规定。
82. ABCD一般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一般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事前或临时结合在一起,犯罪行为实施后,其犯罪的共同体就不复存在了,它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而犯罪集团是特殊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一定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也称为有组织的犯罪。
83. ACB构成内幕交易罪,D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84. D《刑法》第449条规定,战时缓刑虽是一种特殊缓刑,但实际上是刑事责任消灭的一种特殊方式。缓刑与战时缓刑在适用的时间、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条件、考验的内容、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相当明显的区别。
85. ABCD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被告人犯数罪的,应避免判处罚金刑的同时,判处没收财产。对于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时判处罚金的,应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再执行罚金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刑罚没有明确规定附加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
86. C本题的要点在于甲乙的斗殴行为发生在航空器飞行过程中,而且由于其行为引起了舱内乘客恐慌,足以危及飞行安全,应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定罪。AC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断,即按照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于D的聚众斗殴罪是聚众犯罪,一般要求三人以上方可构成。
87. D王某明知该女是娼妓而予以容留,为其提供卖淫场所,已构成《刑法》第359条规定的容留卖淫罪。
88. A根据《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89. A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海关工作人员不向入关人员征收关税的,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而非依照本罪。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征或者少征是指对依法应当征收的税款完全不征收或者只征收一部分。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而是由于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或者业务水平不高,漏算或者少算应征税款,客观上造成应征税款没有征收或者少征收的,则不能构成本罪,由于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的,可按照玩忽职守罪处理。因此,选项BCD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最后的答案应该是A。
90. ABCD本题考查的是各种判决的执行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本题中李某、王某、徐某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应由监狱执行;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应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刘某是未成年犯,应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91. ABD本题还是考查辩护人的资格问题,只要知道法条的规定该题难度并不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92. BCD本题考查的是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手段。《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93. A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
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
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94. BCD本题考查的是自诉案件的范围。可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95. BC本题考查的是经被告人同意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据此,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起上诉的人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
96. D此题测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的专门行使机关。 《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七种行政处罚,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因为行政拘留主要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中,故又称治安拘留。行政拘留,学术上称为人身罚,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意味着其他任何权利都将难以行使。因此,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处罚,法律对人身罚的设定及实施都有严格的规定。人身罚的设定权集中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行使一般仅限于公安机关,以防止人身罚的滥用。
97. ACA对,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60条第(三)项规定。B错,《行诉解释》第3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C对,《行诉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D错,《行诉证据规定》第61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据此,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间收集或补充的用于支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98. C《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及《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9. C水利局以何等身份参加诉讼依原告的意思表示决定,但无论如何,水利局均不能就其职工被打一事向原告提起反诉。首先,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被告可以反诉的规定反诉仅在民事诉讼中有一规定;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立体,交宗范围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水利局不能就其职工被打一事向原告提起反诉,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00. A《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