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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区分抢劫罪和绑架罪

2010-06-23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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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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