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5 委托合同、不当得利
1997年8月,业务员齐某所在城市天气炎热,空调和冰箱市场紧缺。齐某声称他有门路
以优惠价格购买质量优良的某牌冰箱和空调,于是单位里有许多人委托齐某代买冰箱和空
调。 齐某按冰箱每台2400元向李某等10人预收了代购冰箱价款, 按空调每台2600元向丁某等
12人预收了空调价款。 而后便与某电器厂联系, 以每台2400购买空调12台, 以每台2600元购
买冰箱10台,剩余价款400元,齐某没有返还而自己留下,并向李某等10人交付了冰箱,向
丁某等12人交付了空调。丁某等12人得知此事后,要求齐某返还每台空调多收的200元。齐
某以自己没有实际占有2400元钱为抗辩,而只愿返还400元,因而发生争议,丁某等12人起
诉至法院。
[问题]
(1)请分析本案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为什么?
(2)本案可以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本案存在的法律关系有齐某与李某等10人之间以及齐某与丁某等12人之间的委托
合同关系, 齐某代理李某等10人、 丁某等12人分别与某电器厂之间签订的冰箱、 空调的买卖
合同关系,齐某、李某等 10人与丁某等12人之间的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以及齐某与丁某等 12
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 因为李某等10人每人以2400元的价格得到了价值2600元的冰箱,丁
某等12人每人以2600元的价格得到了价值2400元的空调,齐某留下的400元与李某等10人每
人占到的200元的便宜,均为丁某等12人多预付的货款,故为不当得利。齐某擅自处理侵犯
了丁某等12人的合法权益, 属侵权行为。 李某等10人与丁某等12人委托齐某购买冰箱、 空调,
系委托合同关系。 齐某受李某、 丁某等之委托向某电器厂购买空调、 冰箱, 系买卖合同关系。
(2) 本案中, 因为齐某和丁某等12人之间存在着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因此齐某应向丁
某等12人每人返还200元,而且李某等10人和丁某等12 人之间也存在着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因此李某等10人应每人向齐某支付200元。 根据 《合同法》 第406条的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
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 因受托
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齐某应返还对
丁某等12人每人多收的200元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在当事人
之间便会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受损人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受益人则负有与之相对应
的义务。 受益人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 如无法返还原物, 则应折价返还。 本案中李某等10
人应要求齐某返还每人不当得利款200元。
[考点集成]
委托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 具有人身性质, 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
的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
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 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可以要求
赔偿损失。
不当得利之债构成要件:(1)一方取得经济利益;(2)另一方受到经济损失;(3)
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联系;(4)受益无合法根据。不当得利中,受益人返还以返还原物
为原则,如无法返还原物, 则应折价返还。因原物所生孳息,也可一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