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 按份共有、承揽合同、抵押合同
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
遇到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
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
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
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 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 依此约定, 丁将画交
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已亦爱该画。2000年3月,已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
画。 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 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 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 该画
被庚装裱店留置。 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费用, 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 庚装裱店遂
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已。已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又,丁于1999
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
画, 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 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 戊于2000年4月死亡,
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 辛找丁评理, 丁找已, 要求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
的1万元价款。
[问题]
(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
(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正确答案]
(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甲、乙、丙的共有关系;甲、乙、丙与丁的买
卖关系;丁与戊的买卖关系;戊与已的买卖关系;已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
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 借贷关系; 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 丁与壬、 癸的价款清偿关系。
(2)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三人对该画共同享有
所有权。甲向乙、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
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
力未定事由, 故该行为有效。 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 故丁虽交付该画但
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4)戊将该画卖给已属无权处分,因丁与戊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戊取得该画的所有权是
附条件的,该条件尚未成就时,戊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已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
系, 已不按期交付相关费用, 构成违约, 应承担违约责任。 庚对该画因为承揽合同而合法占
有,故有留置权。依《担保法》第87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
上的期限, 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庚装裱店只给已30天期限, 故其留置权行使不
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6)丁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仍为该画的所有人,辛的抵押权虽成立
在戊与已买卖之前, 但这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 故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已主
张抵押权限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体现了《担保法》中所规定的动产抵押的不足。
(7)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
继承的遗产内清偿。
[考点集成]
按份共有中, 共有人仅有权按自己的份额使用、收益、处分共有财产, 但应当按协商一
致的原则进行; 在意见不一致时, 按照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 但不得
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对涉及到全体共有人的利益, 须的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或事后经过追
认。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的份额分出、转让。但是,共有人出售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
人应在同等法律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揽合同的风险责任规则 :(1)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风险,
因承揽人保管不善 ,由承揽人承担,承揽人丧失报酬请求权 ,不能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除不可抗力的以外,因承
揽人保管不善,由承揽人承担;不可抗力的灭失风险由定作人作出承担;(3)因定作人迟
延接受或无故拒绝而未能交付定作物的,定作物以外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