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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案例分析大全10

2009-09-07 

案例10 房屋租赁合同
孙某与朱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孙某将其所有房屋4间出租给朱某开办
餐厅, 租赁期限为两年, 自1999年5月1日至2001年5月1日, 租金2000元/月, 若有一方违约,
应付给对方违约金4000元, 朱某不得转租,2000年4月1日, 孙某准备将房屋卖给唐某, 孙某
将此事通知了朱某,朱某未作任何表示。2000年7月8日,孙某和唐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00年10月, 朱某扩大经营规模, 在市中心繁华地段开设一高档酒楼, 遂将租赁的该四间房
屋交给牛某使用,每月收取租金2500元。
[问题]
(1)该案中存在几种法律关系?
(2)孙、朱签订合同后,若2000年6月1日朱某未付租金,孙某可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唐某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若孙、 唐在2000年6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 有何不同?
(4)办理过户后,唐某能否请求朱某迁出?
(5)朱、牛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6) 唐某能否请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若能, 应承担何种责任?对牛某又应如何救济?
[正确答案]
(1)该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有:孙某和朱某的房屋租赁关系,孙某和唐某的房屋买卖
关系、唐某和朱某的房屋租赁关系、朱某和牛某的转租赁关系。
(2)孙某可以要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226条规定,双方就支付期限没
有约定的, 若租赁期间一年以上, 应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2000年6月1日, 租赁期限已满一
年,朱某有支付租金的义务,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3)本案唐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首先,孙某虽将房屋出租,但仍有处分权,因而是
有权处分;其次,根据《合同法》,出租人出卖房屋前,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
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将
该期限定为3个月,因而,本案孙某已履行此义务。若于2000年6月1日过户,因通知后未满
三个月,若朱某提出优先购买,则应由朱某取得所有权。
(4)不能。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
赁合同的效力。因此租赁合同在唐某、朱某间继续有效。
(5)朱某、牛某所签合同有效。
(6)能。因为合同约定不得转租,朱某擅自转租显然已构成违约。唐某得请求朱某支
付违约金4000元,并得解除与朱某的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未经
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唐某解除合同后, 有权收回房屋, 牛某不得以其
债权对抗唐某的所有权。但牛某得以其与朱某间的转租合同,要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集成]
租赁合同是诺成、 双务、 有偿的合同, 其标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转移的是租赁物的
用益权,而非所有权。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
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的特点: (1)买卖不破租赁:私有房屋租赁中因买卖、赠与或继承发生产
权转移的,租赁合同对于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2)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于出卖前3
个月内通知承租人, 他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
与其生前同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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