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 甲公司欠丙公司18万元, 丁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 现乙、 丁两
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20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20万元,甲、
丙的18万元债权债务消灭。
[问题]
(1)乙、丁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该协议是否生效?
(2) 甲、 丙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丙公司因此获利2万元,是否违法?若甲公司未将此
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已生效?
(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
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
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1)乙、丁间协议是一种债务承担,乙、丁间协议生效。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
定, 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因此乙、 丁可以约定由丁承担乙
的债务,债务承担生效后,乙、丁间债的关系消灭。据上述条文规定,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
意后生效,本案债权人甲公司已经同意,所以该债务承担协议生效。
(2)甲、丙间协议是一种债权转让,甲将对丁的债权转让给丙。丙因此获利2万元不属
违法。 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 则该债权转让对丁公司不生效力。 因为根据 《合同法》
第79条, 除了几种特殊情形以外,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
以甲、 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债权转让。 因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谋利的强行性规定, 而且也
不应有此规定; 丙在获利同时, 也承担了丁支付不能的风险。 所以丙的获利并不违法, 但属
于不当得利, 在甲主张返还时应当返还。 根据 《合同法》 第80条, 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是在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3)该种清偿有效。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
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此时,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
请求甲返还该给付。
(4)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
债权人, 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 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 丙公司可请求丁公司为原定之给付。
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
(5) 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
[考点集成]
合同权利的转让不须合同债务人的同意, 但应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 该转让对债务人
不发生效力。合同权利的转让产生以下效力:(1)对受让人负有告知义务,让与人未履行
告知义务,应负有赔偿责任;(2)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交付证明合同权利义务。若怠于交
付,致使受让人无从证明被债务人拒绝履行的,让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债权转移
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4)债务人接
到债务转移通知时,其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对受让人主张。(5)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到
期债权,也可向受让人抵消。
让与人合同义务的承担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否则合同义务的转让无效。 债权人的同意
与否的认定有两种方法:首先,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的,视为同意;其次,转让义务通知规
定一个答复期限,在该期限内债权人不予答复的,应视为拒绝。权利义务一并转让须经合同
另一方同意。 在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中, 受让人取得转让的有关从权利, 也应承担转让
的有关从义务。